非暴力不合作概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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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翼反共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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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暴力不合作概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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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封從德 寫於 二零零五年

認識篇



認識非暴力
我們都是普普通通的老百姓,也許就因為是老百姓,不公平的事就老是落在我們頭上。自己碰上了不公平的事或者看見別人遇上這種事,怎麽辦?手里沒有權,有力也使不上——不管不顧,要罵自己膽小怕事;要管要顧,也不能拔刀相助,那要害人害己,那該怎麽辦?這本小冊子就是要和我們這些想用合理的方法爭取權益的普通人說說「怎麽辦」這個問題的。在這本小書里,我們要說的是比能逃就逃和拔刀相助更管用的方法、一種無權者的權力——非暴力行動。
什麽是非暴力行動呢?簡單地說,就是「非暴」以「制暴」,是人們拒絕被動服從,使用除了暴力以外的一切方法來維護和爭取我們正當權益的思想和行動。非暴力也是一種不用暴力進行抗爭的策略和技術。在這本冊子里,我們可以讀到上百種利用經濟、社會、心理、政治等手段,進行抗議、不合作、幹預的非暴力方法,還有各種各樣非暴力行動的成功案例。這些方法和案例告訴我們,非暴力行動不是被動的,也不是「無為」,盡管它不使用暴力,卻不缺少積極「行動」。非暴力方法適用的範圍很廣,既可以用來維護經濟權益,也可以用來維護政治權益、宗教權益等等;它可能只限於社會中的某一部份,如一個村鎮、廠礦、鄰里或某些同行,也可能覆蓋整個地區甚至全國。不論爭端是什麽,沖突的層次有多高,到處都有非暴力的用武之地。
非暴力行動有兩個鮮明——反對的鮮明和肯定的鮮明,這是非暴力的兩個方面。非暴力反對的是一切暴力。為什麽要反對呢?首先,像孔子說的「己所不欲,勿施於人」那樣,我們將心比心,你不想被人傷害,自己也不要傷害別人。其次是我們面對的是有權力的個人或集體,用暴力和他們鬥,不僅沒用,而且自己原來是合理的要求也因此變得不合理了,所以暴力很多時候是成事不足、敗事有余。但非暴力並不是縮手縮腳、敢怒不敢言,非暴力提倡的是用和平理性的方式進行抗爭。這些方式我們將在〈行動篇〉里具體地介紹。



了解暴力,認識非暴力
既然非暴力不僅要反對暴力,而且要通過「非暴」達到「制暴」,那麽了解暴力就可以幫助我們加深對非暴力的目的和方式的認識。研究和平理論的著名學者約翰?加爾頓認為暴力就是「使人沒有辦法在肉體或思想上實現他自己潛在力量的各種限制或傷害」。他同時將暴力分為「直接暴力」、「結構性暴力」和「文化暴力」三個層次。
什麽是「直接暴力」呢?這是指利用直接的暴力形式(比如說殺害、殘害、肉體折磨等方式)和與直接暴力有關的壓迫形式(如監禁、管制、奴役等)對受害者造成肉體或思想上傷害的行為。也就是我們最通常理解的暴力,它是造成恐懼的最直接原因,也是最赤裸裸的暴力形式。我們比較不容易意識到的是「結構性暴力」和「文化暴力」。
「結構性暴力」是通過現代社會的政治、社會和經濟體制來起作用的,它具體可包括專制政體、不合理的經濟制度、經濟和政治權力的不平等關系、社會各類歧視等方面。「結構性暴力」說起來並不抽象,比如,我們國家以前的「以農補工」的經濟政策,戶口制度對農民的歧視,現有的城市法規對農民工的歧視,強行讓工人下崗或退休的法規,官商勾結「讓一部分人先富起來」的政策,人大代表選舉法中的「四分之一條款」(農村人口的政治權利只有城市的四分之一)等等,都是結構性暴力的典型例子。
結構性暴力還可以細分成四個方面:剝削、滲透、分裂和排斥。剝削,是一種使一方得益的「勞動分工的不平等結構」。工人工資大大低於他所創造的價值,而企業主卻因此得到暴利,這就是一種「勞動分工的不平等結構」。滲透,是說統治的一方通過控制被統治者或對被統治者的思想控制來占據中心位置。以前蘇聯只允許一黨專政,一切要向「社會主義」看齊,是解釋「滲透」的最好例子。分裂,即分而治之,分裂和隔離被統治者,將他們分隔開來進行控制。不準群眾組成社團、集會聚會實際上就是要進行「分裂」的統治。排斥,即邊緣化,將被統治者放到不重要的位子上。咱們的農民就是這樣成了被放到遺忘的角落的「二等公民」。
尊卑等級、貧富差別、經濟和政治權力的不平等關系以及惡俗文學,這些都是結構性暴力的主要形式。結構性暴力形式我們常常很難感覺到,因為這種暴力通常用法律、政策方針等方法很隱蔽地進行,不像直接暴力那樣直接傷害到人的肉體。但由於它是廣泛地施加在某個群體甚至全社會身上,對社會和大眾造成的危害就更大,因此特別要引起我們的注意。
還有一種叫「文化暴力」,是說我們社會文化里面那些能被用來為直接暴力或結構性暴力辯護,使它們看上去、聽上去合理的方面。我們國家以前把「大躍進」後餓死幾千萬人的事說成是自然災害,不是政府的決策錯誤造成的,這就是一種文化暴力。
從上面說的這些,我們也可以把非暴力看作是一種反對任何形式的暴力的思想與行動,它是要通過采取一切非直接暴力的手段與方式反抗包括直接暴力、結構性暴力和文化暴力在內的各種暴力行為。



對非暴力的常見誤會
下面這二節要說說非暴力的「是」與「非」,因為現在對非暴力的誤解很多。有的說非暴力有什麽用,暴力才管事。但實際上,通過非暴力行動取得成功的事實很多,這一篇的後半部分就一樁樁地列舉了不少例子,在〈籌劃篇〉里還有一些其它例子。另外,非暴力並沒有說武力沒有用,也沒有說暴力、特別是目的是要作好事的武力沒有用,可是暴力造成的危害實在太大。好比說戰爭吧,就算是正義的戰爭也免不了死許多人。有些人會說,為了大家的進步,死一些人是必須的也是值得付出的代價。可誰是這個「代價」?誰來作這個「犧牲」呢?說來說去都是老百姓在作最大的犧牲。既然是我們要付出代價,那我們就應該想想怎樣使付出的代價最小,想想保護自己、避免作無謂犧牲的辦法。假如可以達到同樣的效果,非暴力當然是更好的方法,它不僅有時比暴力還管用,而且絕對比暴力付出的代價要小。
還有人說,非暴力要不是天真,就是像宗教狂那樣瘋了頭,它對付的可是暴力呀,那不是拿雞蛋碰石頭嗎?問這話的人其實仔細一想就能明白了:如果對方有警察、部隊,我們只有棍子、菜刀、拖拉機,雙方力量差別這麽大,要打才是雞蛋碰石頭吧。因此非暴力說,不要硬拼,如果我們集合了很多人用各種法子對他們施加壓力,就算不動手也是能使他們讓步的。所以說非暴力最講究的就是對雙方實力的比較和衡量。非暴力不是像一些宗教或是道德說教那樣相信「人本來是善良」的假說——它充分認識到人有好、壞兩面,但非暴力認為我們善的力量假如正確地利用的話可以抵制惡的勢力,直到勝利。非暴力也不是看不見警察或軍隊等專政機器的恐怖——在面臨鎮壓時爭取警察或士兵的同情與支持,就是非暴力行動的一個關鍵部分。非暴力不先幻想掌權的人會主動克制使用暴力,但非暴力的實踐表明,通過它的行動是可能使對方克制甚至被迫放棄使用暴力的,盡管他們是多麽的不情願。所以說非暴力是一種策略、一種技術,它不是天真或頭腦發熱的作法,而是冷靜分析情況後的決定。那些把非暴力與宗教聯系在一起的人,大概是對印度的甘地的誤解。他們說甘地,這個被稱作「非暴力之父」的偉人,是因為宗教信仰才可能領導印度的非暴力運動。其實,雖然甘地確實從印度的宗教文化里吸取了非暴力精神,但參加他的運動的許多人都不是信徒,甚至還有人並不真正相信非暴力這個觀念。非暴力行動不要求你是聖人、信徒、或是領袖,非暴力最需要的是像你我一樣的普通老百姓的參加,因為它知道,雞蛋是不應該去碰石頭的,但水能覆舟。
另外一個對非暴力行動的誤解,是說非暴力只能用在那些民主國家的社會內部沖突里。這種說法也不符合事實。盡管罷工、遊行等非暴力行動是民主國家中的人民維護爭取他們權益最常用的方法,但非暴力行動同樣也被廣泛運用於民主制度不健全的社會、殖民及半殖民統治的國家甚至極權專制政體中的沖突中。在我們舉的成功案例中,大部分都是在非民主國家中實現的。
那麽,非暴力是不是說不論出現什麽情況,我們都不能用武力?這是一個經常引起爭議的問題。對這個問題,我們的回答是,非暴力無條件地反對暴力原則上是好的,但我們不得不考慮非暴力實行的現實情況。非暴力作為弱小人民和平理性爭取權益的方式,要避免傷害他人,同時也要避免對自身的不必要傷害。在緊急狀況下,尤其是在實現非暴力的有利條件還不很充分或者是有利的效果還沒有形成的情況下,用克制的武力方式自我保護、自我防衛是必要也是正當的。甘地在面對同樣的難題時這樣回答說:「如果一定要在怯懦與武力中選擇的話,我建議還是選武力。舉例說,我的大兒子有一次問我,如果1908年我差點被刺殺時他和我在一起,那麽他該作什麽——是逃走看著我被殺呢,還是用武力保護我?我對他回答說,他的責任應該是保護我,即便他必須動用武力。」然而,我們必須注意,這只是在萬不得已的危急狀態下的自我防衛,而不是故意要傷害對方的怯懦行動。



非暴力是什麽與不是什麽
還有一些關於非暴力的誤解,我們就簡要地解釋一下:
非暴力行動不是膽小怯懦或消極被動,非暴力反對暴力但並不害怕暴力,它只是用反對暴力的形式向暴力挑戰,最後的目的是要限制或者減少暴力。
非暴力行動不簡單是講理說服工作,雖然它能對對方產生強大的心理壓力和說服力。非暴力行動是涉及到使用社會、經濟及政治力量的一種抵制行動和技術,靠的主要是鬥爭雙方力量的對比。
非暴力行動不是要簡單地對抗,更不是為了消滅對方,而是要爭取廣大的第三方。只有爭取社會上廣大的第三者站在你這邊,你才可以改變現存的權力關系,進而改變現有的制度。除了爭取他們的支持之外,更要積極地請他們參與非暴力行動的行列,分享決策權,共同決定我們要改變的社會是怎樣的社會。這樣的權力關系改變過程,也較符合民主的程序。
因為非暴力反對采用暴力手段,所以它一切行動都可以公開進行,不用躲躲藏藏;同時非暴力更需要爭取廣大民眾的支持,因此,非暴力運動是公開,而不是秘密的行動。搞秘密的、地下的行動,絕不可能變成廣大的群眾運動,或鼓舞成千上萬的人民參加你們的行列。只有公開的向不義挑戰,公開的展開行動,才能促使全民參與。
非暴力行動的成功,不一定需要你和你的對手有共同的標準和原則,也不一定需要雙方有密切的共同利益或心理上的聯系(當然,有這些條件對成功是有幫助)。當促成對方自動改過歸善的方法失敗時,非暴力也可作為一種強制性的方法派上用場。
非暴力並不一定費時費力,在很多情況下,非暴力比暴力更能在短時間里達成目標,取得勝利的因素主要看非暴力行動者的組織和使用的策略。
另外,特別需要提醒的是,毀物不傷人,仍然是暴力。破壞財物的打砸槍燒行為,嚴重的削弱了非暴力行動的力量,需要竭力防止。既然非暴力反對包括直接暴力、結構性暴力和文化暴力在內的各種暴力行為,要建立公正合理的秩序,那麽真正的非暴力行動是應該為了正義的事業,而不是非正義的陰謀和破壞。
總結上面說的,非暴力的原則有下面七點:
(1) 無畏無懼,而不是膽小怯懦;
(2) 積極主動,而不是消極被動;
(3) 光明仁愛,而不是恨怨陰狠;
(4) 挑戰不義,而不是傷害執行不義的人;
(5) 對事對人,而不是打砸槍燒;
(6) 公開行動,而不是秘密行動;
(7) 爭取廣大的第三方,而不是消滅對方;



非暴力為什麽在中國可以成功?
前面我們說過,非暴力行動在世界各國都可以獲得成功,當然也包括中國在內。為什麽呢?這得從權力說起。從古到今,中國的老百姓最怕見的是當官的,最怕進的是衙門。其實呢,當官的並不像我們想的那樣是鐵板一塊。仔細想想就能明白:掌權者的權力說到底是誰給的?不是天,不是神,更不是這些掌權者天生就有,事實上就是我們這些普通老百姓給的。我們交給他們權力,我們也就應該可以收回,再交給那些真正為大家辦事的人。
美國有個研究非暴力的著名專家叫金夏普,對權力進行了透徹的分析,他弄通了我們究竟是怎樣將權力交給了當官的。他說,掌權者要維持他們的權力一般要靠六個要素。這六個要素都是依靠我們輸送的,要有權力就得有這六條,但是,如果我們不再輸送這些養料給掌權者,他們馬上就什麽也不是了。
下面我們具體看看這六個要素:
1. 權威性。這是說我們同不同意掌權者的領導,又在多大程度上同意。比方說,村里一百個人里面有八十個人不支持村長和村委會,那這個村長和村委會自然就沒有什麽權威了。
2. 人力資源。這是指我們當中願意向掌權者表示服從、提供合作或特殊技能幫助的人有多少,有多大比例,還有就是他們的組織程度和組織形式怎樣。再拿這個村打比方,八成的人不支持村長、村委會,這些人在村委會之外自己組織起來,可以說這樣的村長、村委會能夠調動的人力資源就很少。
3. 技能和知識。這里進一步說的是上面那些和掌權者合作的人有什麽能力、技術、知識和專長。如果那八成不支持村長、村委會的人里面有很多是幹活勤快、懂技術的,比如說是老師、電工、司機等等,那麽村長、村委會能夠調控的技能和知識就不多了。僅僅是電工停電他們就會急得團團轉。
4. 無形因素。這指的是心理因素和思想因素,說白了,就是人民對權力心里是個什麽想法——例如在服從與屈服方面的習慣和態度,以及有沒有共同的信仰、意識形態或使命感等。那兩成服從村長、村委會的人可能這麽想:他們是當官的,能反嗎?但另外八成的人不這麽想,他們認為我們首先要自己改變自己的狀況,不為百姓著想的官就得換。俗話說,心想事成。八成的人破除了屈從權力的習慣心態,這村長、村委會的日子就不好過了。
5. 物質資源。這包括財富、天然資源、財政金融資源、經濟體系、通訊工具和交通運輸等。一個掌權者控制的物資資源越多,它的權力就越大,這是沒錯。但是他要使用這些資源還得要人來幹活,要不這些資源還是車輪子沒軸——轉不開。你想,村長就算管著村里的公路,但司機不給他開車了,他不就轉不開了。
6. 強制力量。就是說大家抗爭的時候,掌權者用來對付大家所采取的壓制和懲罰的方式與程度。一個得不到支持的權力常常用各種手段對我們進行制裁以加強控制。村長可以調動民兵、叫來警察,國家甚至可能動用軍隊。但如果權力只能通過強制力量才能維持下去的話,這樣的權力離垮台的日子就不遠了。
這樣一分析,我們就看得很清楚:統治者的權力,不是空中樓閣,而是靠著被統治者的服從與合作支撐的。如果我們不承認統治者的統治和指揮權,抵制或者拒絕同他們合作,這些支柱不再支撐權力,那麽這樣的權力不就真成了被架空的空中樓閣?從上面舉的村民反對村長的例子,我們已經初步了解群眾怎麽樣通過不服從、不合作的非暴力行動來削弱掌權者的權力。方法很簡單,也就是削弱掌權者可以利用的這六種政治權力資源。現在我們再簡單地總結一下:1.權威性:非暴力團體向壓迫者發出挑戰,明確表示不服從壓迫者的權威。2.人力資源:原來幫助壓迫者的廣大群眾,停止對他們的服從與合作。人力資源上的削弱,也會對其他必需的權力資源(如技能、知識以及物質資源等)產生影響。如果壓迫者的權力被削弱,而抗爭力量繼續增長,那麽這個壓迫者最後將變得無能為力。3.技能知識:有技能或知識的人,比如說公務員、技術人員和顧問人員等不再幫忙,統治者的權力將大受影響。除了徹底不合作外,減少或者故意不盡力協助,也可以起到重大的作用。4.無形因素:進行廣泛宣傳,可以影響群眾克服害怕的心理,和服從命令的習慣及對權威效忠的程度。5.物質資源:非暴力行動可以削弱或切斷對壓迫者物質資源的供應,包括經濟體系、運輸、通訊工具、財政金融資源、原料以及其它方面的控制。6.強制力量:爭取警察和軍隊的支持。因為不忍心向提出正當要求的同胞動手,警察和軍隊可能消極地執行命令,或者完全拒絕執行。這就使統治者束手無策無力強制,最終不得不讓步。
上面分析了權力的基本結構,談了非暴力能成功的一般情況。這些情況有大量的成功案例可以證明,我們在後面會舉出其中的一部分案例。具體到中國的國情,我們還有其它一些條件使我們可能進行非暴力行動。
大體說來,中國可以算是個「半開放、半封閉」的社會,就是說,在一些方面,比如說經濟和文化方面,有一定的開放,但是在另一些方面卻很封閉,比如政治制度上。如果是一個完全封閉的極端獨裁的制度,好像朝鮮那樣,非暴力行動是很難搞起來的。因為那種制度嚴格地控制了人民的言行,人民只能是一個個分散的點,根本不可能連成線和片一起行動。所以朝鮮人無法在國內采取行動,只好逃。逃到中國的有些朝鮮難民被送了回去就只能是死路一條。和朝鮮比起來,中國還是要寬松很多。第一,中國有相對成形的法律系統和政策規定,雖然事實上政策法規常常執行不力,但人民總還是可以依據它們來解決一些問題的。
第二,中國現在也有了一定的行動和言論的自由。在這點盡管不多的自由下,政府在一定程度上容忍人民的批評反對,大家也可能一點點聯成線組織行動,比如上訪、抗稅、示威、集體訴訟、罷免等等維權行動。
第三,新聞媒體也有一定的自由發揮空間,而且現在的網路和手機也很發達。考慮到非暴力需要有規模的行動和社會的廣泛支持,是不是有相對自由的新聞媒體是非暴力可不可能實現的關鍵一點。因為只有通過新聞媒體,我們才能使一個地方發生的事讓其它地方的人都知道,也才能使一個地方的行動成為更大範圍的行動。新聞媒體和網路在下面我們要舉的孫志剛等案例里就起了重要的作用。
第四,是國際社會的支持。中國作為一個經濟騰飛的國家,越來越受到世界的關注。國際社會,特別是民主國家都希望中國在改善經濟的同時,也能改善政治狀況,因此他們很關心中國民眾維護爭取自己權益的行動,同時用各種方式對向中國政府施加壓力。雖然,我們靠的主要是自身的力量,但也要爭取有利於我們的外部環境。
總之,利用中國目前有限的自由空間,針對權力的六大方面下手,非暴力行動在中國就可能獲得更大的成功。



中國目前為什麽需要實行非暴力?
我們說中國是個「半開放、半封閉」的社會,這意思是指中國有相當的經濟文化上的開放,這些條件允許我們使用非暴力方式;但在政治方面,中國的民主還很不完善,這就需要我們運用非暴力方式去改變這種狀況。要具體回答中國目前為什麽需要實行非暴力這個問題,需要涉及到中國社會目前的政治、經濟、文化的方方面面,以我們這本小書的篇幅很難作到這一點。但我們用提問討論的方法同樣也可以把道理說清楚。首先我們問問自己,在咱們國家里,大多數不公平的事是不是可能通過法律或者政策解決?對這個問題,每個普通人的回答都得是搖頭。因為大家都知道,中國有法不依,有政策不落實的事天天都在發生。法律政策實際上不能保護我們。要維護自己的權利,就只好抗稅、上訪、示威。上訪示威抗稅這些就是用非暴力行動保護自己爭取權益的方法,大家已經自發地在用。
中國有法不依的事大家都知道,大家比較不了解的是,中國的法律里邊本身還有不少模模糊糊、吞吞吐吐、甚至自相矛盾的地方。舉個例子說,《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5和36條規定,中國公民享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和宗教信仰的自由。要是真有這些個自由就好了,可是為什麽上訪群眾要遊行從來就得不到公安局的批準?為什麽信教的兄弟姐妹聚個會做個禮拜就會招來那麽多的警察呢?為什麽記者說說官員腐敗就被迫害也沒人管呢?這是因為咱們的憲法雖有這麽一個說法,具體的法規里卻不僅沒有落實,反而弄了無數的限制。〈遊行示威法〉是限制我們上街遊行用的;〈工會法〉是限制我們自己成立工會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更出奇,說組織社會團體要政府批準才行——我們到民主國家一打聽就知道,那里的「結社自由」就是公民願意組織社團,登個記就好,政府是不能插手的。所以,中國的法律政策就是「有的不落實,要的它沒有」。如果可以用法律來得到公正的裁決,我們當然樂意,關鍵是法律政策很多時候都是一句空話,有時還說一套做一套,這時候就是我們要自己站出來保護和要求權利的時候了。
有心的人看了上邊還會往深里問,為什麽我們有法不能依,有令不能行呢?為什麽咱們法律竟然有自相矛盾的地方?憲法本來是每個國家立國的根本,為什麽具體法規敢違背它的基本精神?說到底,這是咱們國家的制度有問題。要解決這些問題,現在最好也是用非暴力行動,因為用暴力的方式不適合中國目前的實際情況,我們分四點來說明這個原因。(1)中國這麽大,人口這麽多,情況比較覆雜。要是用武力打起來,局面很難控制,不僅要造成兄弟殺兄弟,姐妹恨姐妹的悲劇,很可能國家也會分裂。(2)即使成功了,國家也沒有分裂,但我們又怎麽能保證那些新上台而手中握有武力的人會好一些呢?實際上,在武裝奪取國民黨的政權之前,我們也看到號召大家要求民主權利的領袖們,不也是作了種種的承諾而後來都沒有兌現嗎?他們是「槍桿子里面出政權」,一旦大權在握,誰又拿他們有什麽辦法呢?(3)就像前面已經提到的一樣,現在雙方力量對比差別還很大,對方有機槍坦克,我們只有棍棒鐮刀,打起來對群眾的傷害太大。(4)雖然對現在的政府和各種制度的批評很大,但很多人以為國家的經濟增長速度也挺快,政府也想望好里改——就像老百姓說的,這個政府再不好,好賴還管飯;這個政府再無賴,好歹也在改——所以很多人也不想打。
法律條文和政策法規常常沒有用,武力蠻幹最好不要用,這樣看來,非暴力行動是比較妥當、比較適合中國現狀的維護和爭取權利的方法。另外,中國目前需要非暴力行動的另一個重要原因,是一些非暴力行動已經在中國取得了成功,這些成功,在中國目前的體制下,是宣傳人道人權觀念、民主法治思想,團結群眾,壯大民主力量的最有效途徑。提供非暴力行動,民間社會的組織力量逐漸壯大起來,政府也慢慢適應了現代社會的行為方式,這樣漸漸改變的社會,也就沒有控制不了新上台而手中握有武力的人的那些問題了,新社會也就沒有重新再不民主的弊端了。
小結一下前邊說的,我們目前在中國需要用非暴力行動的原因,主要有三點:
(1)非暴力行動能使現在法律政策的說法成為真正的作法;
(2)非暴力行動能改變現在法律政策里的不合理說法,改變制度里的不合理作法;
(3)非暴力行動能壯大力量以實現建立公正合理的社會制度的最後目標。



成功案例



業主維權
二○○四年八月,廣州市天河區某大型樓盤的160多名準業主在律師的幫助下經過十輪的艱苦談判,終於成功使發展商修改《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其補充協議中的「霸王條款」。
這160多名業主在簽了認購書並交了定金之後才發現,購樓合同中存在多處霸王條款。售樓人員卻說,可以退房,但購房合同一個字都不能改。部分法律意識較強的業主決定向開發商的霸王合同發起挑戰。在有購房者聘請律師與開發商談判的消息傳出後,業主們在網上的業主論壇聯系緊密,通過發帖子召集的形式進行熱烈的討論,也不斷有新業主加入,最後集體簽約的人數從開始委托律師時的約100人發展到了160多人。八月上旬,購房者集體委托的律師與開發商的交涉。開始發展商態度堅決:合同條款絕不能動。談判期間,發展商還向許多業主發出交付房款的通知,表示如不按時交款,房子將另行出售。業主通過律師提出嚴正抗議,沒有一個購房者交款,迫使開發商宣布發出的通知無效,雙方繼續談判。
由於涉及的人數眾多,發展商無法漠視集體的力量,派出律師與業主律師坐下來談判。業主律師和發展商對條約進行逐字斟酌,經半個月共十輪的談判,終於把合同談妥,新合同刪除或修改了多個不平等條款,如:1、辦理房產證的時間從720天改為450天;2、將開發商的廣告宣傳上的內容放到合同中,尤其是小區配套設施的條款落實到合同中,並規定了開發商的違約責任;3、為防止購樓者由於非自身原因辦不成按揭開發商不退定金,合同中增加說明:「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雙方均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已經收受的購房款本金或者定金返還給買受人。」同時也簽署了一份保密合同,業主們不便透露保密內容。經過談判,購房合同相對合理了,業主們取得了最後的勝利。(來源:新快報2004-9-1)



工人維權
二○○四年五月,浙江紹興縣大樂制衣公司九名內退職工,歷經四年艱辛,終於討回了公道。
這九人先後於1982年至1984年進入這家公司,並同其他200余名職工一樣,在1992年與公司簽訂了一份集體勞動合同,約定「企業應按法律、法規的規定,按時為職工辦理參加社會保險的必要手續,支付應由企業承擔的保險費用」等。從1993年起,從九人的工資收入中扣繳養老保險等費用,並補扣了從進廠到1993年的養老保險費。合同簽訂後,公司卻未給九人投保。1996年至1998年九人先後內退,並由公司按月支付退休生活費。但自2000年7月1日起停發她們的退休生活費,並要求與她們簽訂「企業內退人員分流處理協議」,作一次性補償,雙方因補償金等問題未達成一致意見。
交了養老保險金,企業卻沒有履行義務,合法權益遭到嚴重侵害的九位退休職工拿起了法律武器,將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該公司補交社會保險費,補辦法定退休手續,補發所扣的退休生活費。2001年,紹興市越城區法院開庭審理了該案。法院以這家公司原系原鄉鎮企業性質、不屬於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金的範圍和對象等理由,駁回了九人的訴訟請求。九人不服一審判決,向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中級法院經審理後維持原判。
二審判決後,九人來到區檢察院申訴。檢察官結合申訴材料,查出一、二審判決依據的企業性質認定有誤。原來,這家公司系紹興縣鄉企局投資開辦,主管單位是鄉企局,根據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的規定,該廠應屬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而非由農民集體開辦的鄉鎮集體企業。因此,九人有權參加社會保險,大樂公司也有法定義務為九人辦理社會保險;公司與九人簽訂了集體勞動合同,公司應履行合同義務,為她們辦理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其未履行義務,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區檢察院遂建議提請紹興市檢察院抗訴,市檢察院提請浙江省檢察院提出抗訴。省檢察院支持了抗訴理由。經抗訴後,浙江省高院函告紹興中院立案再審。2003年10月31日,紹興中院經開庭審理後,裁定撤銷一、二審判決,發回越城區法院重申。2004年4月28日,法院判決大樂公司補發九人2000年7月至2004年3月的7470元至13275元不等的退休生活費,自2004年4月起向九人每月每人發放退休生活費400元。(來源:南方網2004-5-28)



農民抗稅
蔣大清曾參加過援朝作戰,後來到西北民航管理局工作。因批評人民公社被解職回鄉,埋頭種地三十余年。改革開放以後,他發現農民的生活雖有所改善,卻因過高的稅費,依然過著窮困的日子。從一九九二年開始,蔣大清嘗試運用政策和法律的武器,解決農民不合理費稅問題,但因準備不充分,結果上告無門,無功而返。此後,他一面繼續上告,一面總結失敗教訓,采用了兩種方式抗稅:一是帶頭不交不合理費稅,二是將基層的「土政策」違背中央文件之處向農民廣泛宣傳。
從一九九三年開始,蔣大清仔細研讀中央和四川省有關減輕農民負擔的文件和報刊。這年5月,他開始在當地農民間宣講減輕農民負擔的各項政策法規,之後擴大到附近地區,辦政策學習班,義務向農民宣傳中央文件精神。經其啟蒙,當地農民被發動起來,開始到宜賓縣政府集體上訪。
縣政府反誣蔑他們要搞暴動,各機關辦事處一律關門,並集結了交警、武警兩個大隊的人馬,上訪的農民只好返回,由此開始了集體抗稅的默契。此後,蔣大清繼續到宜賓、屏山兩縣的幾十個村逐一進行宣講,受到成千上萬農民的熱烈歡迎。
農民自發的集體抗稅,使得當地的公糧提留收取還不足計劃的30%。不管上面怎樣催,當地農民始終一句話:「你一分不減,我一分不交!」縣鄉政府為了瓦解集體抗稅,對蔣大清所在的喜捷鎮14個隊都派了工作隊,花了一整天,但收取的提留款很少,少數工作隊被憤怒的民眾趕走。接著,以宜賓縣農經委主任帶著縣公安局的武警下鄉催收稅款。幾百農民自發趕來,將他們團團圍住。農民們趕跑了護駕的武警,把官員們留下來說理。這些人只好央求蔣大清替他們解圍。
一九九四年元月,宜賓地區和宜賓縣聯合組織了一次特大「收租」行動。以地區書記、專員為首,帶領警察、工作隊、記者隊和雇傭來的打手,共數百人,乘坐20多輛汽車直奔蔣大清家,要他帶頭交稅,遭到蔣的拒絕,並據理力爭。四面八方的農民聞訊趕來,不到兩個小時,已經聚集了近萬人,群情激憤,挫敗了當地政府的「收租」行動。
這以後,蔣大清成為當地政府的眼中釘,但他並不畏懼,多次到地區、省和中央上訪,反映農民負擔越來越重的問題,都沒有下文。二○○二年村民直選,大家沒有選上面指定的隊長,而是選了蔣大清。為此,蔣大清以「莫須有」的罪名被當地政府逮捕,並以「破壞選舉罪」被判刑兩年半。(來源:2002年7月24日蔣大清《自述》;《四川日報》2003年2月26日報道;《法制日報》2003年4月10日報道)



罷免村主任
二○○三年十二月十七日,濟南市南郊長清區荊莊村360多位村民表決——全票同意村委會村主任辭職。荊莊村共有村民526人,有選舉權者為421人,部分在外工作者沒有參加此次表決。村主任沒有出現在村民大會現場,但在此前宣讀了辭職申請。村民大會前,14名村民代表集體簽字,同意將罷免大會改為辭職大會。
村主任在一年前曾高票當選,說明當時村民還是認同他的。當時,村主任在競選演說中公開承諾:村務透明;山場拍賣,資金必須分到村民手中;會計要村民會議選出。但上任數月後,一些村民對其承諾產生懷疑,發現他在許多牽涉村民利益的事情上都沒有經過村民會議,如私自任命會計、將價值六七萬元的水渠鋼管只賣了九千多元,就沒經村民會議。
最嚴重的還是山場拍賣,未開村民會議就將這筆最大的集體財產易主,不僅違背承諾,也不合《村委會組織法》。二○○三年五月,村主任將1550畝的壇子峪在未開村民會議當情況下轉讓給村民們完全陌生的一個濟南人。事前他只是和村黨支部書記逐個找人簽名,但未清楚說明原由,而14位簽名者中,有兩位並非村民代表,有三個簽名為家屬代簽,這也違背了《村委會組織法》。
五月廿日左右,村主任將合同張貼在村公開欄,但眾多村民並不接受這個「既成事實」,主要是因為壇子峪並非荒山,卻以荒山價格轉讓。臨村同類山場每畝賣出一萬多,壇子峪卻不到300元,1550畝僅得45萬元。得知合同內容,村民們作了迅速反應,100多人到鎮信訪辦和鎮土管所反映情況,後經鎮司法所建議通過調解解除合同,但對方不同意,最後村民們決定走司法途徑,委托律師通過法院解決。六月廿八日,對方40多人開九輛汽車進入荊莊村,用洋鎬把擊傷十位村民,隨後開車離去,幾天後投案自首。這一事件更加激起村民的義憤。七月廿二日,長清區法院受理了村民的訴訟,331位村民在起訴書上簽字。八月廿六日案件開庭,300多位村民集結法院門前。
十一月廿日,村民接到勝訴的判決書,法庭認為被告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合同簽訂前召開了村民會議,也不能證明壇子峪為荒山,遂判決合同無效。廿四日,十多位村民到長清鎮民政所咨詢罷免事宜,所長答覆,依照《村委會組織法》,可以召開罷免大會。廿五日,270多位村民簽名的罷免申請遞交到民政所。次日,長清鎮民政所、信訪辦等部門組成聯合調查組到荊莊村核實簽名,同意荊莊村召開罷免大會罷免村主任。
隨後,荊莊村村民經討論決定在十二月十七日舉行罷免大會。十二月十五日,村主任向荊莊村黨支部而不是村民大會遞交了辭職申請。當日,長清區民政局獲知這一變化後提出意見:按原定日期召開村民會議,通過村主任的辭職。因此在17日的大會上,村民們堅持掛出了罷免大會的標語。結果就是前面提到的360多位村民全票同意村主任辭職。(來源:新京報2003-12-25)



孫志剛案
個人維權-惡性結果-媒體曝光-民間施壓-高層幹預-媒體追蹤和民間壓力繼續強化-政府修正惡法。
二○○三年初,剛畢業的武漢大學生孫志剛就職於廣州。三月十七日,因無暫住證被非法收容,三日後在收容遣送站遭毒打致死,年僅二十七歲。四月二十五日,《南方都市報》發表《被收容者孫志剛之死》,其後兩個月,這一悲劇引起全國各地乃至海外各界人士的強烈反響,通過互聯網網上簽名、聲討及報刊雜志各媒體的追蹤報道,在民間形成強大的壓力,民眾呼籲嚴懲兇手,要求違憲審查,廢除收容遣送這一惡法。
先有三位青年法學博士,後有五位知名法學家,聯名上書全國人大常委會,要求啟動特別調查程序,對《收容遣送辦法》進行「違憲審查」並進入實質性法律操作層面。六月五日,廣州法院開庭審理孫志剛案,二十七日終審判決,判處直接參與毆打的二人死刑,一人無期徒刑,其他九人分別判處三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此外,有關單位的二十多名負責人(市公安局、衛生局、民政局副局長、派出所正副所長、公安分局副局長、治安大隊正副大隊長、收容遣送中轉站站長、醫院副院長、護士長等)也受到了黨紀行政處分。
二○○三年六月十八日,國務院在民間強大的輿論壓力下,審議通過廢止1982年發布的《收容遣送辦法》,改立新法。



漢源庫區案
二○○四年底,四川漢源爆發了十萬人抗議強迫搬遷的事件,結果政府做出一定的讓步。事情的經過是這樣的:二○○四年春,官商利益共同體決定不顧民眾的反對,在四川大渡河上遊修建規模最大的瀑布溝電站,並準備在年底截流大渡河。按照規劃,大壩建成後,將淹沒整個漢源縣城和鄰近的幾個鄉。官商利益共同體把養活著近十萬人的肥沃良田說成高山峽谷的不毛之地,把二類賠償地區「特批」為五類地區,用十三年前的賠償標準對老百姓進行安置,動用公安武警對大量不願提前搬遷人員進行逮捕、驅散。
長期上訪毫無結果,二○○四年十月二十七日晚,漢源縣五萬多不滿移民補償費太低的農民沖破武警警戒線,到電站大壩上阻止截流和施工。當局調來大量武警鎮壓,打死打傷參加抗議活動的民眾,隨後兩天,憤怒的農民和學生發動了近十萬人上街抗議遊行,擡著死者屍體沖擊縣政府大樓,搗毀設施以發泄憤怒,政府機關被迫停止運作,期間民眾一度將前往現場的四川省委書記扣留。當局從成都軍區急調大約一個師的萬名正規軍馳援漢源,城內大批武警站崗巡邏,多處街道實行戒嚴。
在大軍壓境的同時,政府采取了懷柔政策,胡錦濤總書記與溫家寶總理直接幹預,撤換了縣長等三名地方領導,又派中央工作組調查移民意見,並做了指示,在移民問題和要求未解決以前,瀑布溝水電站絕不覆工。當局也提高了補償金額和移居條件。一位王太太證實:原來我們這個房子是每平方米三百二十八,現在好像就是四百多。局勢到十一月中暫時平靜下來。



甘地在南非
二十世紀初,生活在南非的印度人包括有印度教徒、回教徒,以及基督徒,而且橫跨各種貧富等級、教育程度,以及社會階層。但在白人眼中,他們一律只是「苦力」或者「亞洲人」——是較為低等的種族。對印度人的歧視早已融入南非的法律體系當中,雖然這與維多利亞女王一八五八年的宣言有所抵觸;該宣言允諾消除大英帝國境內一切宗教或種族的歧視。他們在投票、入境、旅行、從商,以及遷徙等各方面的權利都備受限制。
甘地不久便親身感受到了這些限制。他在德班停留一個星期之後,即訂購火車票前往普利托利亞處理一樁辯護案。他和所有體面的律師一樣,訂購了頭等艙的票。不過,後來有位白人對於頭等艙里出現印度人表示不滿,車長於是要求他離開頭等車廂;甘地拒絕離開,結果卻被趕下車。之後,在同一趟旅途中,他又不被準許與歐洲乘客共乘馬車,而必須與駕車人一同坐在馬車外。他事後寫道:「我發現南非容不下自尊自重的印度人。」
甘地在德班的法律業務蒸蒸日上,著名特色為他的高道德標準,也包括他善於妥協的個性。當時,印度人深受各種歧視性法律所苦。後來,納塔爾省政府提議取消印度人的投票權,甘地便將印度住民組織起來反對該項立法。在往後的幾年當中——首先在德班,接著在約翰內斯堡——他陸續發起多次非暴力抗爭,透過訴訟、請願,以及媒體宣傳等不同方式反對諸多不合理措施,包括向先前的簽約勞工征收人頭稅、對印度商人的移民核準程序添加限制條件,以及對印度人居住與從商的地點濫加約束。他雖獲得少數短暫的勝利,卻無法阻擋反印度人的潮流。
一九○六年,甘地當時居住的德蘭士瓦省通過了進一步限制印度移民的法令,而強制印度人隨身攜帶登記卡。甘地憤怒之余,深覺必須采取新的抗爭手段。於是,在一九○六年九月一場召開於約翰尼斯堡帝國戲院的會議上,他要求所有人發誓對新法不予遵從。該法生效之後,他所成立的「消極抵抗協會」隨即發動群眾包圍各登記處。接著則是在一座清真寺外的登記卡焚燒活動、大量人口非法越界進入德蘭士瓦省,以及一場礦工罷工行動。數千人被捕下獄——甘地自己也三度入獄。印度教徒與回教徒、礦工與商人,皆共同參與了甘地所領導的運動,並藉由違抗不義之法以及不惜入獄的方式促成了改革。最後,政府終於在一九一四年退讓,撒銷了登記法案及印度人感到不滿的其它法律。



甘地「食鹽長征」
一九三O年甘地領導「食鹽長征」,其訴求非常具體而明確——廢除他稱之為「最不人道、非人所能忍受的」英印政府強制推行的「食鹽專營法」,讓印度人民人人都可以自由制鹽。為了這次具有歷史意義的長征,甘地作了精心部署。經過精心篩選,甘地打算從真理學院那些訓練有素的學員中挑選了78名嚴守紀律,確信非暴力理念,言行相符且絕對遵守院規的學員組成敢死隊。這些人祖籍為印度各省區,年齡16至61歲不等,其中穆斯林二人,基督教徒一人,「賤民」二人,其余均為印度教徒。三月九日,七萬多群眾聚集在真理學院門前,莊嚴宣誓:「不得自由誓不罷休!」「堅決信守真理與非暴力!」
三月十二日,甘地從阿美達巴德(Ahmedabad)出發,率領真理學院的78名信徒,和前呼後擁的群眾及窮追不舍的各國新聞記者,經過二十四天的長途跋涉,走過了將近四百公里的漫長道路,在四月五日終於抵達了離丹地城(Dandi)不遠的印度西部孟買灣海濱。甘地在海灘抓起了一把鹽之後,全國各地的人民群起效尤,也公然違法制鹽。英國當局不得不逮捕甘地。甘地遇捕,他的幹部則隨後跟進。英國當局愈抓愈多人,對英帝國仍抱幻想的一些政黨、人士大失所望,轉而支持甘地的行動,這種變化使英殖民政府很感意外。最後,大英帝國只好低下頭來,跟他的被統治者的領袖進行談判。一年後,英印政府雖然拒絕修改食鹽法,但準許人民自采自制並在居住範圍內使用,此外還作出了一些其它讓步,包括釋放未使用暴力的良心犯。



馬丁路德金「抵制公車」行動
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五日開始,美國阿拉巴馬州蒙哥馬利市將近五萬名黑人,在黑人領袖馬丁?路德?金的領導下,進行了為期一年的「抵制公車」行動,以抗議白人政府黑白分離的公車政策。這是一場長期的非暴力戰爭,他們不但要對抗白人的壓迫,還要運用各種車輛,拼拼湊湊,組成一套黑人自己的交通運輸系統。剛一開始,黑人出租車司機依公車標準收費,後來他們更進一步成立志願車隊,在市內設了四十一個車站,效果很好,白人市長深為嘆服。一九五六年十一月十三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終於講話了,宣布所有各州各地方的種族隔離法律都是違憲的。十二月二十一日,蒙哥馬利市的公車終於廢止了黑白種族隔離的政策了。
依據馬丁?路德?金的觀察,在公車抵制行動的末期,黑人社區里的酗酒、犯罪、離婚、或周末鬥毆等行為,其發生比率降低了。《紐約人》雜志主編、美國權利法案的權威人士納特?亨托夫所作的研究中也稱︰「說來很有意思,近幾年來,我們不斷發現,每當一個黑人社區大部分的黑人都投身反種族隔離的運動時,該社區的犯罪率就下降,而且,只要這樣的群眾運動持續下去,犯罪率就不會大幅上升。」非暴力的基本精神是愛,也就是對生命的尊重。這種精神,對社會上犯罪比率的降低也有所幫助。這種情況在一九八九年五月的北京也曾發生:當時整個社會在絕食學生的感召下,顯得異常團結友愛,雖然警察撤崗,但官方媒體卻承認犯罪率和交通事故都大幅下降,甚至小偷也貼出大字報,宣布「罷偷」。



菲律賓「人民力量」運動
一九八六年二月二十五日,千千萬萬菲律賓人民主要依靠祈禱和抗議標語牌,將擁有坦克和軍隊的獨裁總統馬科斯趕下台,開創了菲律賓的新紀元,希望從此擺脫貧困、特權和腐敗的枷鎖。這次活動被稱作「人民力量」運動,也稱「埃薩革命」,因馬尼拉最寬最長的那條擠滿抗議民眾的埃薩(Edsa)大道而得名。
一九八三年八月的一個星期日早晨,兩萬人在馬尼拉機場外等候阿基諾的降臨。這位菲律賓獨裁政府的頭號反對者,在流亡美國三年之後,終於返抵國門。客機剛剛停下,阿基諾即被荷槍實彈的士兵槍殺。這起謀殺事件使菲律賓國內各反對黨為了爭取自由和尊嚴的共同事業而團結起來。刺殺新聞在菲律賓遭到封鎖,只有一家地方性的羅馬天主教電台作了報導,卻立即導致自發性的示威活動。哀悼民眾絡繹不絕,盛況持續兩天之久,埃薩大道上的送葬民眾近兩百萬人。這起謀殺案發生之後,由於工商界對國家喪失信心而導致資金紛紛外流,到了年底,菲律賓已幾乎破產。馬科斯為了擺脫重重困難,在八五年十一月三日突然宣布要提早舉行大選。已成為團結起來反馬科斯力量中心人物的阿基諾夫人科拉松,決定參加這次總統選舉。
一九八六年二月六日的選舉,是全國選舉委員會主持的,但反對黨為了防止選舉舞弊而組織了自由選舉運動監督選舉。二十九名菲律賓計算器操作人員罷工,拒絕幫助進行選舉欺騙的罪行。二月十六日馬科斯宣布當選,支持阿基諾夫人的民眾湧上埃薩大道封鎖了道路舉行示威,抗議馬科斯在大選中舞弊。馬科斯派遣軍隊去鎮壓群眾,但軍隊抵達設路障的群眾那里時,發現群眾只拿著鮮花或念珠保護自己免遭坦克和槍炮攻擊。士兵們對數以萬計同胞為了爭取自由而願意冒著死亡威脅的精神感動了,他們自動放下手中武器,與人民站在一起。菲律賓軍隊中大部份部隊『罷工』,拒絕執行鎮壓任務,並且停留在營房之中,既不發動內戰,也不服從馬科斯政府的命令。當國防部長恩里萊和武裝部隊副參謀總長拉莫斯倒戈而轉向革命陣營時,人民力量革命已肯定取得勝利。在二月二十五日,阿基諾夫人宣誓就任總統。同一天,馬科斯及其家屬逃往美國夏威夷。
菲律賓人民力量革命是人類歷史上一次最和平的革命。沒有流血。人民靠祈禱和通過呼籲贏得政府軍士兵的同情而取得這場勝利。事件順利解決之後,全世界人民對待菲律賓人民表示崇敬。多年來,許多國家也按照這種模式爭取擺脫專制鎖鏈。



籌劃篇



團結就是力量
據《南方周末》二○○四年十一月四日報導,通過上訪解決的問題只有千分之二。這是由中國社科院農村發展研究所研究員於建嶸提交的一份題為《信訪的制度性缺失及其政治後果》的調查報告得出的結論,這個報告也因此引起了高層重視。只有千分之二,也就是說,上訪基本上不能解決問題。那麽,權益受到侵害,應該如何找回公道呢?一個出路是找律師,尋求司法解決。如果司法也不公正,就需要進一步的行動。對於維權行動,出路就是集體維權;對於更大範圍的民權問題,則需要民眾的廣泛參與。一句話,團結才有力量,團結就是力量。在下面兩小節中,我們先看幾個案例分析。



業主應采集體維權
下面通過廣州市的三個業主維權案例,來說明為何應該采用集體維權的方式。
【案例一】頂樓平台變為私用
周生在海珠區客村立交附近購買了一套兩房單元。購房時開發商承諾,18樓頂層平台將對全部業主開放。2004年5月周生搬進新家後不久發現,樓頂層平台根本無法進入,原來開發商把頂樓覆式單元留為己用,變成私家花園。周生一怒之下把開發商告上法庭,遺憾的是,由於購房時周生沒有與開發商在合同中具體說明頂樓平台的使用問題,他希望開發商賠償的要求得不到支持。
【分析】雖然開發商侵犯了大多數業主的利益,但因周生不能代表全體業主,訴訟請求被法院駁回並不奇怪。
【案例二】交樓質量問題嚴重
天河公園附近某樓盤2004年5月交樓時業主們發現,在購房合同中承諾的高價裝修標準卻非常粗糙。某業主要求開發商在合理期限內返工並賠償延期交樓損失,但直到7月仍無動靜。7月底,該業主將開發商告上法庭。11月初,拖了近4個月,法院判決開發商為業主返工並賠償3000多元的費用。盡管打贏了官司,但不少人還是覺得不值:花了半年時間,拿到這麽少的補償,還不如當初自己動手修。
【分析】單個業主提起訴訟成本很高,應通過業主委員會來降低時間和金錢的成本,集體維權的成功律也較高。
【案例三】上一篇「業主維權」成功案例
【分析】這個集體簽約成功維權,迫使發展商修改合同刪去霸王條款的案例,是廣大購房者的一個福音,對後來者具有重大指導意義。網絡在此次集體簽約中起了關鍵作用,準業主們通過網上論壇緊密聯系,熱烈討論,既公開透明,也利於團結,最後簽約的業主發展到160多人。集體維權不僅降低了每個業主的維權成本,成功律也大大高於個人維權。一個人的房子五十萬元的話,一百個人則是五千萬。雖然發展商的房子不愁賣,他可以看不起幾十甚至幾百萬的銷售金額,但幾千萬的金額就得引起他的重視。這是發展商最終妥協的關鍵所在。
【小結】集體維權才有力量
從上述三個業主維權案例可以看出,還是業主委員會力量大,尤其是通過民主程序成立的業委會,業主維權應該采用集體維權的方式。根據2003年9月1日國務院頒布實施的《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業主委員會的權利主要包括:1.核驗權(對居住的實際情況——購房合同及開發商的承諾進行核對,或重新檢驗,如果出現不符,可以根據合同或有關法律代表業主伸張權利);2.知情權(如資質、收費依據、服務標準、收支情況、有關基金的使用等);3.選擇權(選擇或解聘物業管理公司、簽訂或解除《物業委托管理合同》);4.監督檢查權(對物業管理公司的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提出批評建議)5.收益權(對所有的公建配套設施的經營、出租等盈利性收入有收益的權利);6.請求權(為維護共同利益而請求組建自治性的權利保護體)。
這些權利的行使僅靠業主個人的力量是做不到的,比如想了解一下本物業的相關資料,有關部門一般不接待單個業主,而只對業委會。因此,業主只有通過業委會才能最大限度地實現自己的權利,而業委會對這些權利的實現起了保障的作用。業委會的出現,能使單個業主擺脫弱勢地位,無論是與開發商談判,還是委托律師解決,其優勢都是單個業主無法比擬的。業委會是協調業主與發展商、物業管理公司之間關系的載體。同樣,業主、發展商、物業管理公司三者之間應當是一個通過尊重各自合法權益、相互配合、相互制約而共同發展的關系。



團結才有力量
【案例四】上一篇「農民抗稅」案
【分析】蔣大清開始抗稅時是孤軍奮戰,加上準備不充分,結果無功而返。後來他改變策略,一面帶頭不交不合理費稅,一面將基層土政策違背中央文件之處向農民廣泛宣傳,團結了成千上萬的農民一起抗稅,結果是哪怕地區書記和專員帶著幾百個警察來了,也拿他們沒有辦法。這個案例說明,團結才有力量。
【案例五】上一篇「孫志剛案」
【分析】孫志剛個人面對不公正的國家機器,雖然英勇抗暴,但結果是悲劇。然而,他沒有無謂地犧牲,他的死震撼了全國和全世界的華人,在海內外強大的輿論壓力下,中國政府終於作出改正,廢除了惡法。網路和媒體在此案中也起到關鍵作用,而國家機器是難以控制網上虛擬空間的,其中團結起來的千萬人,看似無形勝似有形。
【案例六】上一篇「甘地在南非」
【分析】甘地在南非,雖是受人尊重的律師,但作為一個個體,白人還是將他從火車的頭等艙趕了出來,也不許他從與歐洲乘客共乘馬車,而必須與駕車人一同坐在馬車外。然而,當他發動在南非的印度人一起抵抗惡法,雖然數千人被捕下獄,甘地自己也三度入獄,但最終白人統治的南非政府不得不退讓,撒銷了歧視印度人的登記法案和其它法律。
【案例七】上一篇「抵制公車」行動
【分析】和南非的印度人類似,美國的黑人也受到白人的歧視。如果一個黑人在公共汽車上坐了專門給白人的好座位,就可能被警察抓起來。然而,當五萬名黑人在馬丁?路德?金的領導下進行為期一年的「抵制公車」行動,美國白人政府終於宣布所有各州各地方的種族隔離法律都是違憲的,自然也廢止了黑白分離的公車政策。
【總結】團結才有力量
馬丁?路德?金領導的黑人民權運動,最終結束了美國對黑人的歧視,使黑人獲得與白人平等的權利。甘地在南非領導的抗爭,結束了那里對印度人的歧視政策;他在印度領導的非暴力運動,最終結束了英國人的殖民統治,使印度人民獲得獨立自主的權利。這對中國受到的歧視與不平等的農村人口來說,具有很好的借鑒作用。中國的農村人口相對於城市人口而言,實際上是二等公民的待遇,比如收入、納稅、教育、社會保險、人大代表比例等等諸多方面,境況都比城市人口差得多。也就是上一篇提到的「結構性暴力」的結果。這些不公平待遇的最終改善,有賴於農村人口自覺而自發地借鑒甘地和馬丁?路德?金的方法進行長期的抗爭。蔣大清領導農民抗稅、荊莊村村民罷免村委會、漢源庫區民眾大規模抵抗對他們的權益侵害等等成功案例,只是火山的一角。
社會其它弱勢團體或階層也是一樣,只有團結起來才有力量,團結可以首先解決自身遇到的不公平待遇,最終還能使自己所屬的階層得到與其它階層一樣的公平待遇。團結的方式有很多,比如結成外來人口協會、礦工安全監督小組、社區自治會、農會、商會、行會、獨立工會、香會、練功同修會、家庭教會互助會等等,有些已經可以正常成立和注冊,有些雖然在目前還不能正式成立,但可以結成非正式的松散聯系,隨著社會的逐漸開放,也可以慢慢正式起來。實際上,目前中國社會八成以上的民間團體都沒有正式注冊,這不是大家不願意注冊,而是政府有顧慮,或相關法規還不健全、相關機構設施不配套的緣故。
下面我們先看一個現階段可行的實例:如何組建業委會。



如何組建業委會
1.發起倡議。要成立業主委員會,應該首先聯系小區十分之一以上的業主簽名,發起成立業主大會的倡議,同時發信邀請區、縣小區辦指導自己小區召開業主大會。
2.建籌備組。籌備組成員可由業主自薦,也可由業主推薦,需要有建設單位成員參加。最好由發起人張榜通告,請業主在一定時間內自願報名參與籌備工作。
3.起草章程。籌備組成立後,就要立即起草業委會章程,決定成立業主大會的時間和業委會的組成人數,匯集願意擔任業委會工作的參選業主名單及其資料,並在業主大會召開前十五天通知全體業主並告知相關居委會。可邀請區、縣小區辦和相關居委會的代表參加成立大會。
4.發送選票。將草擬的業委會章程、所有參選業委會的業主資料、選票(最好用統計反對意見的方法)、要求反饋意見的時間和成立業主大會的時間(反饋意見截止時間應早於成立大會的時間)書面發給每個業主,並請所有收到上述資料的業主簽收收條。
5.公開驗票。成立業主大會時,籌備組公開進行(任何業主有權參與監督)驗票工作,統計收回的收條和反饋意見。如果收條超過業主所持投票權1/2以上,反饋意見中的反對意見少於1/2,則業主大會成立,業委會章程通過。在業委會組成人數範圍內,得到反對票少的業主即可擔任業委會委員。
6.選舉主任。業委會召開第一次會議,選舉業委會主任、副主任,選完之後即可開展工作。
7.報送備案。將業主大會成立簡要過程、業委會主任和委員名單、業委會章程報送區、縣房產物業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備案,並請接收人簽收,注明接收文件的時間。
業委會一旦成立備案,即具備民事訴訟主體資格,可以代表全體業主進行集體維權。這里有三點需要注意:一、業委會須經業主大會選舉產生,並經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登記的,方具備民事訴訟主體資格;二、以業委會的名義住宅小區的全體業主提起訴訟,只限於涉及全體業主公共利益的物業管理糾紛範圍;超出此範圍則不能以此名義提起訴訟(如業委會自主從事物業管理或經營活動形成的民事侵權或合同違約訴訟;部分業主未依法定程序擅自以業委會名義從事的經營和物業管理活動造成民事侵權和合同違約;業主與業主團體[業主大會、業委會]間因內部管理行為發生的糾紛);三、業委會一般只能作原告,不能作被告。
如果來不及成立業委會,也可采用集體簽約的方法進行集體維權。業主集體維權成功的關鍵,在於建立內部報酬機制,尤其是反搭便車機制。維權領袖應該獲得商業回報,工作人員應該有工資。讓正義的人獲得回報,才會有越來越多的人向往正義;維護正義的人若都破產,流離失所或遭受無妄之災,就沒有人去維護正義。許多維權活動失敗的原因,在於維權代表們是無償工作,而集體訴訟需要漫長的時間,幾乎沒有人能免費為大家服務這麽久。反搭便車機制的重要性,可從一個實際的例子看出:北京某樓盤業主維權,開始三百多戶參加,當要付費時大部分人就走掉了,只剩十多戶,集體維權勝利後,這十多戶得到的賠償是其他人的兩倍多,多得十幾萬的賠償。集體行動的核心是使大家能夠步調一致地向前進,實際上是一個委托過程,目前可以按合同法的委托合同,一步步建立這些委托機制,辦法就是簽協議、付費。簽字,培養的是契約精神;付費,是至關重要的利益激勵。在規模較大的集體維權中,還有一個關鍵是保護代表。通過正式的選舉或委托,維權代表與業主之間就建立起一個明確的關系,代表遭受打壓,就是全體業主遭受打壓;保護代表,就是保護自己。



如何罷免村委會
罷免村委會成員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16至21條(見本手冊附件),基本流程如下:
1.發起倡議。聯系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聯名,要求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
2.召開村民會議。村民委員會收到聯名倡議,應及時召開村民會議。如果村委會拒絕召開村民會議,可向上級民政機關反映。根據規定,民政機關具有指導村民委員會組織建設和制度建設的任務。
3.申辯與辯論。在村民會議上,被提出罷免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有權提出申辯意見。倡議罷免的村民可以根據事先收集的資料和證據進行反駁與辯論。
4.投票表決。村民會議經過申辯與辯論後,投票表決罷免要求。如果有選舉權的村民過半數通過,則罷免有效。
下面通過兩個案例分析,來說明需要注意的一些細節。
【案例八】上一篇「罷免村主任」
【分析】荊莊村村主任未經村民會議就將集體財產易主,違犯了《村委會組織法》第19條第5款。他辯稱有14位村民代表的簽名,實際上是私下逐個簽的名,並未開會,而其中五個簽名也非村民代表,也違背了同一法律的第21條。因此,村民們提出的罷免理由完全成立,當地法院也作如此判決。不過也不要被這一例子迷惑,實際上,提出罷免並不需要任何理由,只要征集到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聯名就足夠了,在此情況下就必須召開村民大會,如果會上有選舉權的村民過半數通過,罷免就有效。這是《村委會組織法》第16條明確規定的。當然,一般的罷免案都不是空穴來風,而是村委會長期蔑視村民權益做出了大量損害村民利益的事情的結果,罷免前收集充分的證據證明村委會成員的惡行,對爭取到足夠的聯名和投票,還是至關重要的。
【案例九】先進村村委會罷免案
甘肅省西寧市城東區先進村有500余戶,由於村委會不經村民大會而非法行事,致使村內資產流失現象十分嚴重,80%的土地被征用或出租,人均占有耕地從l畝多變為不足1分,該村也從遠近聞名的「百萬村」成為「問題村」、「困難村」。2001年2月8日,400多戶憤怒的村民聚集到村委會大院,貼著標語,喊著口號,對六位村委會成員提出33條罷免理由,到會村民以舉手表決的方式「罷免」了村委會全體成員,部分村民還砸了村委會辦公桌上的玻璃板。省市兩家較有影響的媒體在顯要位置報道了這一消息。由於未經正式投票程序(口頭、聯名或舉手等並非正規形式的罷免程序),不合《村委會組織法》和本省《村委會選舉辦法》的規定,這次「罷免」很快被市領導否定。罷免被否定,激起了村民們更大的憤怒,多次準備集體上訪省委、省政府。面對強大的壓力,上級民政機構迅速召集村民代表推選產生由11人組成的先進村罷免委員會(因村委會現任6名成員全部被列入罷免對象,不便再召集村民大會),臨時負責罷免會議的籌備事宜,推選出會議主持人、唱票員、計票員、監票員若幹名。並以最快的速度幫助他們設計出《選民登記表》和《罷免票》樣,制定了嚴密的會議議程,三個小時就基本完成了各項準備工作,下午五點正式開會時,六個村委會成員自動放棄了申訴權。經過一個多小時的投票、唱票、計票,下午六點正式公布投票結果。六名村委會成員的罷免票數全部超過全體選民的過半數票,罷免有效。(來源:青海省民政廳政權處)
【分析】對罷免程序具體細節的了解不足,是許多罷免案不成功的重要原因,雖有相關法律不夠細致和明確的原因,許多村民比較情緒化也是一個主要原因。罷免過程中,有些村民甚至做出過激行為,使本來有章可循的罷免程序變得覆雜和棘手,從而影響了罷免方案順利進行。特別需要注意的是,毀壞公物的行為很容易降低罷免行動本來的正義性,有時還可能成為罷免案被否決的主要理由,因此,這種行為必須堅決制止,因為它損害了大家的共同利益。
【總結】全國性的《村委會組織法》有許多細則未加規定,這就需要查閱本省的《村委會選舉辦法》。比如對村民小組長的罷免辦法,一些省份有明確規定,與罷免村委會成員的程序完全一樣。類似於罷免村委會成員,罷免人大代表也有許多相關法律,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選舉法》第四十四條:對於縣級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原選區選民五十人以上聯名、鄉級則需三十人以上聯名,可以向縣級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罷免要求。這方面的詳情參看本手冊附錄。
農民集體維權從最初燒政府房子開始,逐漸走向理性的抗爭,從依法抗爭到以法抗爭,抗爭焦點從稅費爭議到土地糾紛,采用的方式從上訪到罷免,已經出現一種旨在宣示和確立農民這一社會群體抽象的「合法權益」或「公民權利」政治性抗爭。可以預計的是,今後的抗爭範圍不僅是從村鄉鎮走向全縣聯合,而且會走向市、省甚至全國性的聯網,從罷免村委會到罷免縣市人大代表,直至要求取消對農民整體的歧視性法律,比如人大代表選舉法中的「四分之一條款」——即農村人口的人大代表占人口比例只是城市人口的四分之一,換言之,農村人口的政治權利只有城市的四分之一——這樣的歧視性法律,及要求社會保險、醫療、教育、工作機會等等最基本的權利,與城市人口一律平等。這樣的民權運動,已在神州大地悄然興起,在可預見的大規模民權抗爭活動中,能不能堅持非暴力的理念和行動,是未來中國社會能否穩定發展、農民階層能否最終獲得平等待遇的一個關鍵所在。



如何開會
我們要成立社團、推選代表或一起做任何決策,都需要開會。關於如何開會,這里只扼要介紹一些基本要點,在我們這套維權系列的《開會手冊》中還有更詳細的敘述。
不同性質的會議有不同的流程。比如一般性的工作會議或座談會等,不需要太多的會議準備,會議期間也不必嚴格遵守嚴格的議事規則。下面是一個比較規範和具有一定規模的會議召開前後需要做的一系列工作。
會前準備階段的工作,總體而言有如下九項:
1、發起人聚商;
2、推動其他人參與;
3、起草會議計劃書;
4、場地預訂與設施準備;
5、起草會議文書;
6、發出會議通知並跟蹤回饋信息;
7、具體落實會務工作;
8、媒體造勢;
9、消除影響會議順利召開的因素。
會議進行期間的主要工作有:
1、會議接待;
2、討論議題確定議程作出決議;
3、會議記錄;
4、維持會議秩序等。
會後工作主要有:
1、會議資料:會議資料的收集和資料的保管;
2、會議的結算:各合作方對帳結算,開具發票;
3、通訊錄:制作通訊錄並發送與會人員;
4、總結:對整個會議流程進行詳細的總結;
5、會議內容呈報及組織注冊。
開好會議的幾個要點:
熟悉會議規範:會議要討論,討論難免有爭議,所以要循一定之規則,即「議事規則」或「會議規範」,有關詳情可參考本系列手冊的《開會手冊》,這里介紹的只是一些簡單的要點。
議程會前發出:臨時通知開會,沒有會議資料,不讓人提案,甚至連個議程都沒有,這樣開會大家兩手空空,不知從何討論起。所以,正式或定期的會議,應該發出會議通知,並征詢出席者提案,開會前準備好議程資料,並在會議前讓與會者知道。良好的準備是會議成功的開始。
提案事先溝通:很多人不懂如何提案。提案要清楚明白,最好要有說明和辦法,不要提一些不知所雲的議題。重大提案最好先找相關單位或個人溝通,事先溝通有助於會議的討論和進行。
工作報告簡短:很多會議幾乎都是在做工作報告,大家輪番上陣作報告,報告完大概就散會了。為了讓大家的耳根清靜,應該明確限制發言時間,要求報告簡短,最好要求工作報告在會前以書面呈現,這樣在會上就不用多羅嗦了。
發言沙盤推演:開會是要討論事情的,當然要讓出席的人講話,但會議的發言要有方法,先講主張再說明理由,不要講一大堆卻沒人聽得懂。為了讓會議開得有效率,必要時可以限制發言的時間和次數。如有高度沖突的議題,發言可以事先沙盤推演,安排發言的重點和順序,經過一兩輪辯論後就應該利用動議讓議案進入表決,免得大家羅哩羅嗦或死纏爛打。
避免長篇大論:開會最怕主持人講個不停,或發言者跑題亂無章法,講了半天也不知所雲。這時為了節省時間,讓會議開得有效率,就應該善用各種會議技巧,適時地提出「權宜問題」或「秩序問題」等程序動議,要求主持人制止不禮貌或遠離議題的發言,該擱置就擱置,該停止討論就停止,該散會就給他提散會。
善用程序動議:開會前以書面形式提出動議的稱為提案;開會時以口頭形式臨時提出的為一般動議;程序動議則是會議中調整程序的請求。提出程序動議,發言有優先權,但須主持人同意,且只能討論程序問題,而不可濫用去討論別的議題。
議程隨時掌控:會議的進行要尊重與會者,而不是主持人一人說了算,也不必忍受少數人漫無限制的發言,會議開始要確認議程,然後要求主持人按照議程主持會議,如果覺得有必要的話,也可以要求變更議程,隨時掌握議程的進行,這樣開會更有效率。
確實要求表決:議而不決,提了案也發了言,但主持人就是不表決,不經會眾同意就把議案給封殺了,這是主持人常犯的毛病。其實,主持人的責任是依序將議案付諸討論和表決,並宣布表決結果,沒有理由不讓人表決。
紀錄要求正確:很多會開完就算了,根本從來沒見過會議紀錄,甚至結論被改了也不知道。開會是為了「達成決議」,決議在會議紀錄呈現,會議紀錄可以說是開會的成果,所以要關心會議紀錄,要求會議紀錄要讓與會者過目,書面通知或下次會議確認都可以,但最簡單的辦法是發封電郵給每個成員。
決議確實執行:開會是為了「達成決議」,更是要「解決問題」,開了會,形成了決議,不執行也枉然。所以花了時間來開會,更應該關心執行的情形,要求下次會議要報告上次會議決議執行情況,要求決議確實被執行,不執行再想辦法處理。



通常的籌劃流程
非暴力行動,就跟軍事行動一樣,準備愈充分,勝算就愈大;反過來,草率成軍,不教而上陣,往往打不過訓練有素、嚴陣以待的對手。不管是百萬人大示威,或人數不多的靜坐抗議,或只是一個人的孤軍奮鬥,事前的計劃與準備,較能保證你可以達到預期的效果。如何搜集各種信息、如何選擇適當的訴求、行動的地點與時機、如何訓練、如何建立行動小組、如何下達最後通牒……這些都需要計劃與準備。甘地是個中高手,他尤其重視非暴力行動的準備工作。要是碰到突發狀況,如領頭人突然遭到逮捕,為了表示抗議,要采取立即的反應,如大規模的示威,這怎麽有可能好好準備呢?事實上,非暴力行動的領袖平日就應準備,一旦狀況發生,如自己遭到逮捕,就該有第二順位的幹部,接續非暴力運動的推展,甚至平日就準備好,一旦第一線領袖被捕,應該如何應付突發狀況。再者,平常的組訓工作,就該對突發狀況有事先的沙盤推演,才不至於遇事手足失措,主動權落入對方手中。
以下,我們按順序逐項討論各項準備工作。



搜集資料
一九一七年,印度北部有個地方叫查姆帕蘭,那里的佃農備受地主剝削與壓榨。甘地得知後,便專程前往了解實際狀況。甘地和同仁到了那里,並沒有立即帶領民眾抗議示威,反而花相當長的時間,日覆一日的訪談將近八千名佃農,並記錄下他們遭到地主剝削的情形。最後擁有了相當完整的資料,證明佃農確實遭到了嚴重的剝削。甘地這時才開始教導民眾如何進行非暴力抗爭。
這個故事告訴我們,沒有搜集充分的資料和準備,不要貿然行動。因為,非暴力是對付不義的,若是我們所訴求的目標含有不義的成分,如要求特權,或有詐欺成分,比如捏造對方的缺點,那麽,縱然你發動非暴力抗爭,一旦事實真相被抖出來,你的道德形像大大降低,對手的正義面相對提高,這樣一來,你的抗爭行動較不易成功,也不符合非暴力「以正義對抗不義」的原則。
搜集資料的重要性,也可從上一篇介紹的農民抗稅案中看出。蔣大清起初抗稅時,就是因為資料準備不充分,自己也不自信,結果上告無門無功而返。而這之後,蔣大清仔細研讀中央和省里有關減負的文件和報刊,還義務向農民宣傳中央文件精神,以後再團結一心據理力爭,那些土皇帝就拿他們沒辦法了。
需要搜集的資料一般分兩類:現行法規和違規證據。現行法規包括相關法律、中央文件、相關報道。違規證據包括地方土政策、合同、合同附件、收據、當事人口述記錄等內容。整理證據時,最好一式覆印叁份,連同授權委托書陸份,準備交給律師處理。最好全部文件都放入透明塑料袋,標上標簽,分類收藏。
通過互聯網搜集資料是一個快捷的方法,許多國內網站就可找到多數現行法規,本手冊附錄中有很多相關網址,若必須到海外網站查找,可用附錄中介紹的突破封鎖的方法。



明確訴求
一九三O年甘地領導「食鹽長征」,其訴求非常具體而明確——廢除「食鹽法」,讓印度人民人人都可以自由制鹽。他在海邊抓起了一把鹽之後,全國各地群起效尤,也公然違法制鹽。英印當局不得不逮捕甘地,他的幹部則隨後跟進,當局愈抓愈多人,最後大英帝國只好低下頭來,跟他的被統治者的領袖進行談判。從此,印度人民又可以自由制鹽,這次行動取得了輝煌的勝利。
這段歷史顯示,訴求具體而明確是抗爭行動的關鍵。雖然甘地最終爭取的是印度人民的徹底自由與獨立,但在每一個具體的行動中,提出的卻是很具體而明確的訴求。推動美國民權運動的馬丁?路德?金也曾檢討,訴求太多,焦點就會被模糊掉了。他說︰「我們過去所犯的嚴重錯誤中有一項,就是力量太分散。我們曾用盡心力去攻擊各種種族隔離政策,卻沒有挑選一項主要的議題,作有效的打擊。」後來他領導「抵制公車」行動,也是因為訴求具體而明確,而取得巨大的成功。
非暴力的目的並非是吃掉對方,而是要爭取平等談判地位,解決雙方的沖突。尤其是維權活動,應該爭取「雙贏」,這樣對方也比較容易接受,最終作出讓步。提出一個包羅萬象的訴求,結果很可能是高估自己的實力,對方根本不可能接受。縱然對方被迫坐到談判桌,但抽象而大包大攬的訴求,如自由、民主、司法獨立等等,實際上並不利於談判,即使暫時勝利了,以後也很難得到切實的保障。非暴力行動者應衡量自己的實力,提出一項或幾項具體而明確的訴求,贏得一點後,再提其它訴求,再贏一點……這樣以少積多,積少勝成大功;最好不要一下子就提出太多的訴求,這樣只會增強對手頑抗的意志,更難達到全面的勝利。
要提出具體而明確的訴求,最好征求律師的意見,尤其是維權活動中,律師的參與至關重要。



選擇地點時機
對於需要顧請律師的維權活動,一般不需要考慮時機,資料收集好了、訴求具體明確了,就應該立即行動;如果在現行司法框架內能解決問題,也不需要舉行示威抗議,也就不存在地點的問題。但在遇到司法不公的情況下,無論維權行動還是更大規模的民權運動,都需要采取示威抗議等方式,迫使對方作出讓步回歸正義。
許多人以為,示威遊行最好去大城市,尤其是鬧區,人多場面大,效果才好。其實,什麽地點最適當並沒有一定的原則,這要看你所處的情況,與你希望達到什麽效果,方能決定那里才是最佳行動地點。我們再看看甘地「食鹽長征」的例子。
甘地食鹽長征的目的地,是在印度西部孟買灣的丹地海灘。這個地方,知道的人不多,也沒什麽特別意義。甘地為什麽要挑選這個名不見經傳的偏僻海灘?為什麽不在大港口的海岸制鹽呢?他何苦要率眾長途跋涉四百公里來這麽個地方呢?這是因為它符合非暴力行動的「爭取廣大的第三方」的原則。以這個地點作目的地,可以使甘地與他的信徒們足足走了廿四天。這段期間,他可引起眾人的興趣,而注意到他這項公民不服從行動。
一九六O年代,英國著名哲學家羅素是個反核積極份子。有一次,有人提議在倫敦市中心舉行大規模的反核靜坐示威。羅素卻主張,為了效果起見,與其在市中心區靜坐,不如去坐在導彈發射基地前。他認為這有三大好處︰(1)去那兒進行公民不服從的靜坐,很容易得到社會上的廣泛支持;(2)去坐在那兒,雖然政府不高興,可社會大眾不會反感;(3)這樣的行動,一般人看來還不像是顛覆性或無政府主義的。即使是那些漠不關心政治的人,也不會給他們帶來不便。
前面我們說過,非暴力的一項重要原則就是要去爭第三者的支持。因此,用這標準去衡量,當我們準備發動非暴力行動時,地點的好壞,就看是不是能引起廣泛的注意與支持,不一定要在大城市,如甘地挑了偏僻的海灘;也不一定要在市中心,如羅素屬意遠離市中心的導彈基地。
另外,對時機的考慮有時也極為重要。一九八九年北京學生決定在蘇聯總書記戈爾巴喬夫來華訪問前三天進行絕食請願,選擇的時機就非常合適。當時全世界本來關注的是中蘇中斷了三十年的首腦會晤,因此有上千記者到北京采訪,結果學生絕食卻成為全球關注的焦點,使學生運動爭取到了全國甚至全世界的同情與支持。那次運動之所以失敗,不是因為時機不適當,而是其它幾個環節沒做好,尤其是訴求不具體明確和組織倉促。當時在地點的選擇上也沒有很好斟酌,比如五四紀念活動,本來北大學生的建議是在學校附近的一個荒地集會,用這樣比較低調的方式回應趙總書記那時的溫和態度,但最後多數學生還是選擇了天安門。尤其是在天安門絕食之後,運動從校園擴展到整個社會,結果在組織倉促的情況下很難收拾。另外,這場運動能上不能下,也與參與者也沒有經過良好的訓練、沒有廣泛建立具有戰鬥力的行動小組有關。



建立行動小組
非暴力的組織型態,最好是由下而上的草根組織。因為草根組織,比精英組織較能有效動員群眾,而組織的動員能力愈強,愈能展現抗爭的力量。前面我們說過,非暴力並不依靠什麽聖人來推行,普通人只要經過訓練與教育,就能成為優秀的非暴力行動者。非暴力之所以有力量,靠的不是精英領袖,而是普普通通的人。只要他們有決心,有勇氣,就能追求自己的生活,建立自己想要的世界。非暴力的草根組織,可以動員舉行為數幾人的靜坐抗議,也可以舉辦一場百萬群眾大會。不論抗爭人數多寡,平常的非暴力組織最好以小組的型態運作。尤其在專制社會,大規模組織或大型的公開集會很容易遭到破壞,小組織的靈活運動更顯得重要。
行動小組的人數最好在五至十二人。這有如下好處︰(1)利於自由、積極、不間斷的討論;(2)成員容易產生強烈的歸屬感,並使小組成為具有獨立作戰能力的單元;(3)可避免內部分裂成派系;(4)方便找到一個房間開會,避免租借或尋找大型聚會場所的麻煩;(5)開會時可避人耳目或遭到幹擾。通常軍隊以十二人一班為一基本作戰單元,往上推則有連、營、團、師、軍等層級組織。非暴力組織也是一樣,最好以小組為基本單位,但也應作橫向聯系,而形成地方、地區、全國甚至跨國而為國際性的組織。當然,兩者比較還是有很大差異,前者以暴力作武器,後者以非暴力作武器;前者強調由上而下的指揮,後者注重由下而上的參與。但兩者都需要良好的訓練。
這樣的行動小組,可以是一個糾察小分隊,也可以是從事某項具體行動的專門小組,如資料收集、策略研究、起草文告、制作文宣材料、張貼散發、技術支援、財務後勤等等專門小組。



訓練
非暴力行動最大的隱憂是「不教而上陣」。想想看,參與示威的人都是來看熱鬧的烏合之眾,任憑「非暴力」口號喊高,卻禁不起刺激和挑釁,而釀成暴力事件,不但破壞非暴力原則,也會給對方提供鎮壓的口實。顯而易見,參與者接受非暴力訓練的人愈多,維持非暴力紀律的糾察愈訓練有素,那麽暴力沖突的可能性就愈低。否則暴力收場的可能性愈高。別把「非暴力」當作口號,有訓練有紀律才能保證切實做到非暴力。
一般人面臨打擊,其反應有三種︰逃、反擊、或癱瘓無力。但非暴力行動者卻不逃、不反擊、也不會癱瘓無力。他不是天賦異能,也不是奇人異類,他經過了訓練。歐美一些非暴力運動團體,如反核、女權、反戰、環保團體等等,常常舉辦各式的非暴力講習班,訓練面臨暴力打擊時如何堅守非暴力的原則。例如,接受訓練的人在模擬的警民對峙狀況下,躺在地下,被人拖走,或在棍棒毆擊下,仍然面帶微笑,而不青筋暴露,拳腳齊上,以暴制暴。也許有的人會懷疑,打不還手,罵不還口,還要「愛你的敵人」,這種聖人境界,我們凡夫俗子怎麽學得來?事實上,只要經過訓練,任何人,不論性別、體力、信仰、教育程度等等,沒什麽不同,通通可以學到非暴力的技巧。非暴力不是一套覆雜難懂的理論,它是一種實踐哲學,只要你學習,你就能使用。
非暴力並非聖賢專利品,它是一般人皆可得到的日用品。一千年前很少人懂得幾何學,自從印刷術發明之後,再加上教育的普及,一般大眾都能懂,也能解得出幾何問題。軍中紀律訓練,就像是另一種工具,透過它,普普通通的人也可以成為驍勇善戰的戰士。同樣的,甘地就是運用這種紀律訓練,把成千上萬的印度農民,他們並不是聖人,只是普通人,轉化成非暴力的行動者。



下達最後通牒
非暴力行動者不搞秘密活動,不發動偷襲。依照非暴力的公開性原則,采取行動之前,他會把行動的訴求、行動的方式、行動的地點,與行動的最後期限通知對方,如果對方仍不理不睬,或讓步的幅度不符合要求,那麽,非暴力行動將如期進行,這就是下達最後通牒。非暴力行動者下達最後通牒,表明了他公開反抗的決心,而不是搞秘密的突擊行動;他表明了反對的是不義的制度,而不是執行制度的人。如果對方答應了要求,這表示最後通牒有效;如果對方不理不睬,這正可以給非暴力行動者名正言順的理由,對抗不義的法律制度。
一九三O年三月十二日,甘地展開「食鹽長征」,要求英印政府廢止「食鹽法」。行動前甘地寫了一封信給英國總督歐文爵士,說如果在十一日前,歐文仍不想廢止這項不義的法律,那麽,他將率眾公然違反「食鹽法」。他又揚言,如果歐文一開始就把他逮捕,那麽「成千上萬的印度人民,在我被捕之後,將很有紀律的繼續前進。他們將公然的觸犯食鹽法,並樂於接受那項法律對他們的處罰。」甘地又強調,「我這封信,絕不是要威脅你,而是身為一個民事的抵抗者,他應盡的一項簡單而神聖的義務。」在信的結尾,甘地這樣簽名道︰「我仍然是你誠摯的朋友。甘地敬上」
一九五二年,南非反種族隔離政策的「非洲人國民大會」在發動一項「抗法運動」之前,也對南非白人政府下達一項最後通牒︰「非國大代表大會一致決議,要求南非政府當局,在一九五二年二月二十九日以前,廢止上述各項種族隔離法律。如果你們無法做到的話,非洲民族議會將訂於一九五二年四月六日當天,在各地舉行各種抗議示威及集會,當作我們抗法運動的第一步。」
最後通牒有一個效果,那就是它宣示了戰鬥的時候快到了,從而鼓舞內部士氣,提升為正義犧牲的精神。讓我們聽聽南非反種族隔離領袖阿曼卡特拉達(Ahmed Kathrada)在一九五二年抗法運動發動時,振奮人心的一段話︰「行動的時候到了﹗我們已經跟白人政府談得太久了。我們已經被壓迫了三百年了……朋友們﹗三百年過去了,現在我要說的是,時候到了﹗我們要跟白人談,用他們唯一能懂的語言來談,那就是︰戰鬥的語言﹗」
前面曾提過,非暴力是積極主動的。下達最後通牒,就是積極主動。我們不等待對方擺好陣勢,才來想如何破解,下達最後通牒,就是丟給對方一個難題,要麽談判,要麽面臨非暴力的戰鬥。這樣,主動權就操之在我。
不過,有一點必須注意,下達最後通牒,千萬不可高估自己。話講得太滿,實際上無力執行,最後通牒的效果將大打折扣。例如,要發動一場示威,一開始就講全面罷工、全面罷市、全面罷稅、全面罷課,又如「百萬人大示威」,或「抱必死之決心」,可是,一旦對方對你不理又不睬,你根本就沒有準備展開那樣的示威,或場面冷冷清清,又草草收場,根本沒有破釜沈舟的決心,這種最後通牒,最好少下為妙。
總之,事前周密的準備、完整的訓練、強有力的組織等各種因素具備,才能使你下達的最後通牒發揮預期的效果。



選擇行動方式
在下一篇〈行動篇〉中,我們會詳細介紹198種非暴力行動方法。具體選擇哪些方法,行動者得因時、因地、因人而靈活運用,針對某種情形該使用某些方法,取於下列因素︰
1. 雙方的傳統習俗;
2. 一般民眾,參與抗爭者及其領導人對非暴力行動方法的了解程度和經驗;
3. 一般社會、政治情勢;
4. 一般民眾、行動者及領導人對承受鎮壓所做的準備;
5. 對方目的之性質;
6. 對方所能動用的資源(行政系統、鎮壓手段等);
7. 對方準備使用手段的殘忍程度;
8. 對方對非暴力陣營的依賴程度;
9. 行動者的人數,和他們受社會群眾支持的程度;
10. 行動者和領導人的素質;
11. 抗爭的原因;
12. 計劃中行動的實際狀況。



對話與談判
事先準備好對話與談判,對非暴力行動的成功至關重要。這對於較小規模的維權行動或較大規模的民權運動都是如此,不過,二者處理對話與談判的態度卻有一定的區別。經濟性的維權行動的對抗性相對而言比較低,面對的對象可能是對方本人、對方的律師、法庭或上級機關,動用軍警鎮壓的情況相對較少或程度較小,這時就可能直接通過對話與談判的方式解決問題,達成維權的目標。在對方作出讓步,或簽訂新約,或獲得法庭判決,或得到上級領導的幹預的情況下,一般也就到此為止。
但對於較大規模的民權運動來說則不然,哪怕對方作出了讓步,其承諾也不太可靠。有時是對方自己在穩定局勢後下反悔,有時是對方受到其上級的壓力而毀約。這方面的例子很多,比如1930年英印政府對甘地的妥協,後來還是撕毀了合約。又如1980年波蘭團結工會領導的罷工雖然取得了勝利,但一年後在蘇聯的威脅下,波蘭軍人政府成立,就立即將之前的妥協承諾收回,並禁止了團結工會的活動。這就需要準備長期而反覆的鬥爭,抗爭-談判-達成妥協-對方撕毀合約-再抗爭-再談判-再達成新的妥協……如此循環,逐步形成越來越大大壓力,取得越來越大大勝利,直至最終的完全成功。



面對鎮壓
鎮壓可能采取的方式有:新聞檢查、查封資金和財產、切斷通訊聯絡、施加經濟壓力、強迫雇人單位解雇、逮捕、監禁、征集入伍、送去勞改或勞教、派遣特工挑撥離間、恐嚇、毆打、暗殺、嚴刑拷打、戒嚴、處決,或對其他人進行報覆等。鎮壓的輕重和方式隨著各式各樣的因素而變化。對於非暴力行動的鎮壓,由於可能損害鎮壓者的目標,所以與對於暴力叛亂、遊擊戰爭或傳統戰爭所實施的鎮壓相比,統治者有可能在很大程度上采取更多的克制。
統治者采取暴力鎮壓,正是非暴力行動能夠對現存秩序產生威脅的證據,同時也確定了非暴力抗爭方法所具有的力量。鎮壓與殘暴並不足以使非暴力團體放棄行動,正如戰爭中不因見到敵方軍事行動而放棄自己的行動一樣。非暴力行動,本來就是為傾向使用暴力的壓迫者而設計的。殘酷鎮壓可以向廣大的第三方生動地暴露政府的殘暴本質,有可能使對方所得到的支持進一步被異化,並且增加非暴力抵抗者所得到的援助。
鎮壓並不必然導致屈服,「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拒之?」當局為使懲罰有效,必須使懲罰在民眾頭腦中發生作用,使其產生恐懼而選擇屈從。但是,正如戰爭一樣,也可能是戰鬥計劃與紀律或某種壓倒一切的忠誠感而擇善固執,使選擇非暴力的民眾無畏地堅持下去。許多案例證明了這一點,民眾如前線的士兵一樣,學會了克制恐懼,甚至幹脆忘記了恐懼。「阿根廷母親」就是這樣一群人。1974年至1983年阿根廷軍人極權統治期間,近九千人失蹤,大多是青年。「阿根廷母親」戴著白頭巾,帶著她們「失蹤了」的孩子或丈夫的照片,堅持每周四在布宜諾斯艾利斯的五月廣場上步行請願列隊遊行,全然不顧荷槍實彈的士兵。「阿根廷母親」最終匯聚成一股舉世關注的力量,1983年阿根廷恢覆民主制度,政府成立「全國失蹤委員會」,幫助她們尋找失蹤的孩子或丈夫。在上一篇的成功案例中,也有因為抗稅趕走武警的宜賓農民、在收容站抗暴至死的大學生孫志剛、直面近萬武警保衛家園的漢源庫區民眾、在南非和印度反抗歧視性法律而不怕警察拘捕、毆打與槍殺的印度人、美國「抵制公車」行動中不怕逮捕無所畏懼的黑人,以及一九八六年二月封鎖了道路阻擋前來鎮壓的坦克的大批和平的菲律賓人民。他們最終都取得了勝利。
遭受鎮壓後,應注意以下幾點:(1) 保留鎮壓證據,如照片、錄音錄像、血衣、醫師證明、死亡名單等等;(2) 照顧受害者及家屬,包括死難者、傷殘者、被捕人士、受迫害人士等等;(3) 藏匿和保護領導人,使他們能生存下來以等待時機繼續抗爭;(4) 拒絕遺忘:公布證據,講述歷史,教育後來人。這些都可以避免以後的抗爭活動再從零開始,使運動始終處於低級水平而難以成功。



如何鞏固成果
在非暴力行動期間,或取得階段性勝利時,或取得最終勝利時,都需要采取一些措施來鞏固已經獲得的成果。這些措施包括:
1?推選代表;
2?形成社團;
3?產生領導班子;
4?形成監督機構;
5?使組織有效運作(參與熱情與決策效率的關系處理);
6?有效地保護代表;
7?登記注冊社團使其合法化;
8?確定社團的權利和義務。



維持紀律的方法
拿破侖曾說,打贏一場戰爭,相關因素很多,紀律占75%。非暴力抗爭也一樣,極其強調紀律。甘地說,如果沒有鋼鐵般的紀律,光憑非暴力行動就想使四萬萬人民獲得自由,這是不可能的。計劃和紀律加之崇高的目標,可以使非暴力抗爭團體不顧危險而堅持下去,並進一步抵制壓迫者,減少對方所施的暴力,擴大贏得勝利的機會。只有維持住紀律,非暴力才能展現其力量。紀律愈嚴格,行動者愈能達到預期的效果。
也和戰爭一樣,非暴力行動並不保證一次成功,我們必須準備好,可能要付出相當的代價︰(1)可能經常挫敗,或短期內看不到成功的曙光;(2)將面臨各種損失,包括經濟損失或身體摧殘,或喪失自由甚至生命;(3)一些人可能禁不住對方的打擊,而無法堅守非暴力原則,最後以暴力相向,從而原來的正義訴求被暴力陰影所蒙蔽。最後這一點,尤其需要我們注意維持紀律。
要切實維持紀律,我們不能心存僥幸。也許大家都有一些非暴力抗爭的經驗,也許隊伍中剛好沒人挑釁,也許正好大家都是謙謙君子行為比較克制……,但是,一旦上面某一項因素剛好並不是這樣,一場非暴力行動可能演變為雙方棍棒齊飛,催淚彈與汽油瓶你來我往的場面。非暴力行動惡化為流血暴動,將使原本高貴的訴求變得模糊,對方壟斷的媒體正好大肆報導遭到「暴民」攻擊後警方人員傷亡多少,建築物及車輛損毀多少。再者,非暴力行動所要爭取的廣大的第三方,更因爆發暴力事件而對我們這邊望而卻步,不敢支持。
這里舉一個例子:一九六四年七月十六日,美國紐約一位非執勤警察槍殺了一個黑人。兩天後黑人「種族平等議會」動員各國各地分會,群聚紐約,坐在警察分局前的馬路上示威。他們要求成立一個民間委員會調查警察暴行,並要求警察局長下台。警方幾度想驅散示威者都沒成功,便逮捕了帶頭人。示威群眾聽到消息,便向警方丟磚頭、玻璃瓶,後來飛出一枚汽油彈,掉在一輛警車上面。警方開槍還擊,一場暴動便開始了。紐約各處的黑人區都爆發了流血沖突,持續到第四晚暴動才結束。於是,整個社會的焦點不再集中於起初的警察殺人暴行,也不再關切怎樣成立民間調查委員會了。
非暴力不應只是裝皇,也只不是美麗的口號。它必須靠我們的努力去維持紀律。維持非暴力紀律,有下面六種方式︰
1?呼籲與聲明。用抽象的宗教道德性方法維持紀律;
2?行動準備紀律規定。用印在傳單或小冊上的具體條文,讓參與者知道該做什麽,不該做什麽;
3?宣誓。由內而生的紀律約束;
4?糾察隊伍。由外而來的紀律約束;
5?狀況演習。事先模擬各種狀況,建立從容應變的信心;
6?停止行動或完全取消。
下面我們逐項討論。



呼籲與聲明
非暴力行動的組織者常在展開行動前,或就在行動現場,以口頭呼籲或發表聲明,要求參與者維持非暴力紀律。一九三三年五月八日,越南佛教徒為了宗教自由,發起一場示威,竟遭政府開槍射擊。第二天,佛教領袖釋譚超發表公開信,要求全越南的和尚、尼姑及佛教徒「以秩序井然的、和平的、非暴力的方式,來保護我們不容侵犯的宗教。」甘地、馬丁?路德?金、或一九五二年南非「抗法運動」的領袖們,也都常常在行動之前,發表聲明或演說,呼籲參與者必須遵守非暴力的原則。
這種呼籲與聲明並非最有效的方法,在沒有其它條件配合,如強有力的組織、有效的糾察隊伍、參與者充分了解領導者的決心等,碰到對方暴力來襲,往往這邊就以牙還牙,以暴制暴了。更糟糕的是,有些領導者開始高唱非暴力,面對暴警壓境時竟情緒高張,而鼓動群眾大幹一場。最糟的是,有的領導者在現場聲嘶力竭高呼「非暴力﹗」,但一看苗頭不對,暴動即將爆發,又擔心被捕,就中途開溜,把群眾丟在現場,任他們跟軍警對抗。因此可知,口頭的呼籲與聲明雖然是維持紀律的一種方法,但若沒有其它方法配合,效果並不太好。



準則與紀律
把非暴力的行動準則與紀律規定,印在傳單上發給參與行動的人,也是一種維持非暴力紀律的有效方法。這樣,民眾比較不會狀況不清,惶恐不安,或情緒高張,訴諸暴力。據金夏普的研究,這樣的傳單,內容可包括以下幾項︰(1)簡明解釋行動計劃是什麽;(2)非暴力的原則是什麽;(3)為什麽要采取非暴力;(4)遇到各種不同的狀況,應該采取什麽應對措施。這樣明確的準則與規定,一來可使每一個參與者事先「沙盤推演」,使他知道自己在這場行動中應扮演怎樣的角色;再來,若有暴力沖突發生,糾察或幹部前往制止時也有所依循,也不至於被那些想訴諸暴力的參與者反譏為「怕死」或「膽小」,而執行不力。
一九六二年,紐約市十二個和平組織共同印了一份傳單,供示威人士維持紀律之用。有部分內容如下︰「對那些反對我們的人,我們不但要去了解,並且要尊重他們,他們有權擁有自己的意見,也有權說出心里想說的話。我們的態度也應該是非暴力的,我們說話時,不要對人懷有敵意,如叫罵他人或人身攻擊。我們唱的歌,我們呼的口號,也必須符合非暴力精神。」六O年代,英國「反核行動委員會」也曾印發類似的傳單,上面有如下的規定︰「千萬不要用言語或動作去挑釁他人,引起對方使用暴力還擊。只要態度不卑不亢,我們的勝利將早日來臨。如果不同意見的人罵你、嘲笑你,請你千萬不要叫罵回去。有人對你惡言惡行,你最好保持沈默,並還他一個善意的微笑,然後繼續前進,勇往直前。」
這類行動準則與紀律規定,最好在采取行動之前,就透過組織者,與參與者有充分的討論機會。參與者了解愈清楚,組織者就愈能貫徹非暴力的紀律。反之,印了琳瑯滿目的準則與規定,行動起來時才在現場散發,這與「不教而上陣」也差不了多少,能發揮的功效相當有限。



宣誓
參與者以口頭宣誓或簽署誓言,表明願意遵守非暴力原則的決心,從而提高行動中團體的紀律。印度獨立運動期間,領導者常常要求參與者宣誓,以維持非暴力的紀律。他們的誓詞有兩類,一類是對整個運動,宣誓者表明遵守非暴力的決心;另一類是對某個特定示威行動,宣誓者表明遵守主辦團體所作的各種規定,並服從指揮者的命令。
不單印度如此,歐美各種反戰、反核、女權、民權團體等等,也會要求參與者在加入行動之前簽署誓言,以保證嚴格遵守非暴力紀律。前面提過的紐約市十二個和平組織聯合印行的傳單,里面有關誓言的部分很有參考價值︰「除非主辦單位或其代表,通知我這次示威的計劃已經改變,否則,每次示威我一定會照原計劃行事。除非得到主辦單位的明確許可,否則我絕不搞計劃以外的行動。」但是,若覺得這次的示威指揮實在很差勁,或者打心底就不願服從他的指揮,那該怎麽辦呢?讓我們繼續看下去︰「我們認為,一場有紀律的示威行動,參與者與主辦者必須互相尊重,合作無間。如果我覺得現場的指揮所下的命令非常愚蠢,那麽,我會在示威之後把這事拿出來,進行充分的檢討,而不是在示威當時提出質疑。如果我實在沒法接受指揮者所下達的命令,那麽我會平靜地離開示威的隊伍。」



糾察
有一支訓練有素的糾察隊伍,是非暴力行動中維持紀律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領導者的道德呼籲,或傳單上的準則規定,或參與者的宣誓,這些雖有一定效果,但都不如隨侍左右的糾察來得實在,這才是維持紀律最具體有效的工具。糾察隊員不是隨便抓來,紮個頭巾或戴個臂章就可以上陣的。糾察必須經過比一般參與者更嚴格的訓練,不但對非暴力原則能深入了解,更對這次行動的全盤計劃作過各種不同狀況的演習。訓練糾察隊是非暴力行動之前最重要的準備之一。
一個優秀的糾察應該是怎樣的呢?他不光是猛吹哨子,揮舞雙臂,叫大家「大家冷靜!不要沖動﹗」而是還要以身作則,用堅定而冷靜的態度,排除各種騷擾,並不時面帶微笑,給參與者打氣,使他們袪除恐懼。
一九六○年代,美國黑人在華盛頓舉行一場民權示威。有一個「美國納粹黨」的黨員走到一位學生糾察面前,惡形惡狀大聲咆哮,極盡侮辱之能事。是可忍,孰不可忍?學生糾察見狀,本想給對方一拳,但念頭一轉,為了整個運動,一口氣忍了下來。納粹黨員還是一直找碴,可這糾察出乎預料的,竟改用笑臉攻勢,每當對方瞪過來,他就回報以微笑。結果,一來一往,對方也被搞得莫名其妙的笑起來。突然又想,不對,我怎麽也跟著笑呢?一時也不知該怎麽收場,只好悻悻然離開現場。這學生發現,他的同伴里這類情況也不少。
糾察常面臨一個難題︰有人存心搗蛋,或情緒激動想找警察幹架,這時該不該使用暴力制止他們?依照非暴力理論,任何暴力都該禁止。縱然對方的特務落入我們手中,也不可動以私刑。最好的辦法是︰迅速隔離沖突現場,讓挑釁者的活動空間縮小;然後,要求示威隊伍按原訂計劃進行,不可中途改變;最後,可能的話,我們自己也擁有反搜證能力,對挑釁者加以搜證,待示威過後再作處理。
一般而言,非暴力行動的戰鬥性愈高,如硬闖禁區以求被捕入獄,那麽糾察隊伍的能力就要愈強大;非暴力行動的戰鬥性愈低,如只是在街頭作「散步」式的遊行,行動計劃以「沒有沖突、不要被捕」為原則,那麽,對方可能對你不理不睬,或派些警察維持交通而已,這時糾察的角色就不太重要。



演習
對於規模較大的非暴力抗爭行動,領導者不但應該在采取行動之前,有紙上的沙盤推演,最好讓參與的幹部與糾察人員,歷練各種狀況演習。軍警有鎮暴操,我們也應有「非暴力操」。如果根本沒法做到成千上萬的示威者事前有各種狀況演習,至少我們可以在各地分成各小組,進行小型的非暴力操;可在空曠地、公園、或曬稻場,甚至家庭內的客廳內進行。規模可由小型的兩三人,模擬被軍警拖走,到大型的一兩百人,扮演示威者與鎮暴軍警兩軍對峙的局面。
狀況演習的模擬項目有如︰1.人數多寡︰戰術與方法隨對峙雙方人數多寡的而變化;2.陣式變化︰當對方正面攻擊、側擊、夾擊,或兩軍長時間對峙,我方應該采用的陣式如何;3.震撼教育︰模擬逼真的聲響或毆打、逮捕等效果;4.蓄意挑釁︰扮演挑釁者,故意喊沖喊打,或丟石頭、汽水瓶或模擬汽油彈,或揚言縱火焚車、燒建築物等等。這一點在下一節還會詳細討論;5.領袖被捕︰當這種情況發生,考驗現場的示威組織如何快速產生新的領導者,或原來預定的領導者怎樣執行接下來的任務。6.協調指揮︰當有人故意造謠,或從中策反,或示威由白天戰鬥到黑夜,原有的協調指揮系統應如何維持其既有的功能。7.緩和情緒︰當對方極力挑釁,激起我方情緒,這時,我方如何以靜坐、帶動唱歌、呼口號、祈禱等各種方式,緩和示威者的情緒。
軍事訓練使平常的人穿上軍服,拿起槍,而勇敢的沖鋒陷陣,靠的不是什麽秘訣,就是訓練與演習,使軍人了解他所面臨的各種狀況,他應該采取什麽步驟。同樣的,非暴力操可以增加參與示威的幹部了解各種狀況,知道各種應變措施,那麽,他就較能維持非暴力紀律,而執行既定的計劃。



對付挑釁
我們前面說過,非暴力行動的主要目的,是爭取廣大第三方的同情與支持。為了取得正當的鎮壓借口,更為了使大眾對行動者產生反感,統治者常常用種種伎倆進行挑釁,以誘使我們耐不住氣,而搞打砸槍燒或別的暴力行為。甘地很明白︰「如果你訴諸暴力的話,就等於上了英國政府的圈套了。」沙皇時代,俄國人也設下這樣的圈套來瓦解芬蘭獨立運動。當時俄國駐芬蘭總督安排一些特務專事挑釁,故意暴力攻擊俄國人,或唆使芬蘭人使用暴力對付俄國人。這樣的作法,就是要得到很好的借口,以進行殘暴的鎮壓。這種情況在一九八九年的北京也出現過。
特務的挑釁大概有這幾種︰(1)散播惡性謠言,挑動仇恨情緒;(2)挑戰示威隊伍指揮的權威;(3)無理取鬧借故爭辯,影響指揮系統;(4)滲透決策圈層,從內部誘導訴諸暴力的決策;(5)在隊伍外圍惹事生端,嫁禍於人。面對這些特務的挑釁,只要行動中的參與者,對非暴力的原則與該項行動計劃了解得越清楚,愈不容易受到特務挑釁。當大家堅守非暴力,而某人卻喊打喊沖,這時,他的身分極易暴露出來,也就不易得逞。
在非暴力行動中,要是有人制造暴力,或唆使他人使用暴力,那他就是行動的「破壞者」,因為他違背了大家共同信守的非暴力原則。比方雙方對峙時,有人突然從我方隊伍中向鎮暴警察投擲汽油彈,那麽,他絕不能被當作英雄,更不是勇者,而是「破壞者」,因為他的作法正好提供了對方施加殘暴鎮壓的借口;而且,他的暴力模糊了我們原來的高貴訴求,使廣大的第三方不易站在我們這邊。因此,當我們不再把用暴力的人視為英雄,不鼓勵反而批評,那麽,特務就難以發揮破壞功能,也容易曝光,而降低了對方激起我們訴諸暴力的機會。



停止或取消行動
汽車不僅要有油門,也需要煞車。非暴力也一樣,對於規模較大的抗爭行動,面臨暴動已經發生或即將發生,而我方的紀律訓練又不夠充分時,領導者應該當機立斷停止或取消行動。一九二一年底至二二年初,印度各地發生暴動。甘地衡量當時情況,便下令暫停獨立運動的示威行動。同樣情形也出現於一九三九年夏天。當時,甘地身邊的人建議他發動一場大規模的非暴力戰鬥行動,但他拒絕了。甘地解釋說︰「當前情勢,暴力氣氛彌漫,除非情勢大變,否則,現在發動非暴力的群眾運動,將不可收拾,必然以暴動收場。絕大部分的暴力可能是組織無法控制的,有的甚至以有組織的暴力沖突出現。這樣一來,將使國大黨信譽掃地,也會嚴重的損害國大黨領導的獨立運動,更會給成千上萬的家庭帶來毀滅。」
假若多數參與者對非暴力還不了解,也沒有充分的訓練,又缺少有效的糾察能力,同時又面臨四處暴動頻傳,這時,身為一個非暴力行動的領導者,除了立即踩煞車,取消原定計劃外,別無它法。這時,他可能面臨內部激進派的挑戰,指責他為「膽小怕死」,但是,非暴力行動的領導者應該沈得住氣,寧可遭內部同志的指責,也不應該冒然地讓民眾「不教而上陣」。這時,取消行動便成了維持非暴力紀律的最後防線。
值得注意的是,領導者也不能動不動就喊停。喊久了,群眾對領導者將會越來越沒有信心,而喪失信心的群眾,以後便難以發動戰鬥性抗爭了。因此,發動之前,審時度勢,審慎評估;決定之後,積極準備,排除萬難,才能避免經常踩煞車的困境。



行動篇
在上一篇「選擇行動方式」那一小節中,我們提到了選擇非暴力行動方法時需要考慮的12個因素。這里開列一張完整的一百九十八種方法的清單,是金夏普博士(Dr. Gene Sharp)在一九七三年總結的。在這張清單之中,我們也加入一些近期新出現的非暴力行動方法,如用互聯網散播政府控制的資訊、獲取海外資訊、發動簽名運動,以及用手機發短訊,發送光盤,電視插播等等。另外,我們還加入了一些具有中國特色的方法,比如退黨退團、用五行相克原理選取象征性色,如水克火對應黑克紅而取黑色等等。
非暴力行動的方法,形形色色,不一而足。逐條羅列並加以分類,有助於我們對非暴力技術本質的了解。有了這一張清單,行動者在選擇方法時,可以少費很多心神。同時,對方若能稍微明了非暴力行動者的方法,或許可以減少他的神經質和激烈反應。不過,需要強調的是,本手冊所列舉的方法也絕不是概括一切的,更不是無往不利。我們應該「有樣看樣,無樣自創。」
金夏普是英國牛津大學出身的學者,研究非暴力行動多年,曾是位於哈佛大學哈佛廣場的愛因斯坦研究所(The Albert Einstein Institution)的創始人和所長,現為該所資深研究員。他經常發行刊物,舉辦研討會,發表演講,並提供咨詢服務,致力支持非暴力制裁方法在政治暴力中的戰略性運用方面的工作。近年來他特別致力於指導塞爾維亞、立陶宛、拉托維亞、烏克蘭、古巴、緬甸等國的非暴力運動。在他的名著《非暴力行動政治學》(Gene Sharp: The Politics of Nonviolent Action, 3 Vols., Boston: Porter Sargent, 1973)第二卷中,詳細總結了以非暴力形式進行抗爭的人士手中掌握的「非暴力武器」,共一百九十八種,可歸納為三大類:抗議與說服、不合作(社會、經濟和政治性的)和幹預,其中經濟性的非暴力不合作中又分經濟抵制和罷工兩類。下面是總體的分類結構及各類的數目:
  一、非暴力抗議與說服      54種
  二、非暴力不合作       103種
      社會性的不合作  16
      經濟性的不合作  49
       經濟抵制  26
       罷工    23
      政治性的不合作  38
  三、非暴力幹預         41種
金夏普特別指出,不要把這些分類當作是死板而一成不變的。在某些特定情況之下,某種方法可能不像他的歸類而顯得是屬於另一類。有時,一種方法在行動過程中會轉變成另一種方法,方法與方法之間有時並沒有明顯的界線,兩種截然不同的方法在某種特定情況下,可能會混在一起而難以分辨。



一、非暴力抗議與說服的方法



正式聲明
1、公開演講
2、抗議信或支持信
3、組織和機構的宣言(如法國神父們反對押送猶太人去集中營)
4、公開簽名的聲明(如網上簽名運動)
5、控訴和意向宣言
6、團體或大眾請願(如八九年四月北京學生遞交「請願七條」)



爭取大眾的載體
7、口號、漫畫和象征符號
8、旗幟、標語、橫幅、對聯
9、傳單、小冊子和書
10、報紙和雜志
11、音像磁帶、電台電視(現在還有光盤、因特網和手機短訊)
12、天書和地文(如以飛機噴煙在空中寫字、山坡或空地上書寫標語;空中撒傳單見169條)



團體代表
13、推派代表
14、挖苦性獎品(如評選「希特勒獎」給獨裁者)
15、團體遊說
16、指派糾察隊(如罷課罷工時糾察隊代表團體去阻止上課上工)
17、挖苦性的選舉(如另設投票所大家投票凸顯官方選舉的荒謬)



象征性公開行動
18、展現旗幟和象征性色彩(如對占領軍展示國旗,黑色國旗)
19、佩戴或穿著象征標識(如穿白衣戴白花紀念官方害死的人)
20、祈禱和禮拜
21、遞送象征性的物品
22、裸體抗議(類似的有八九年的「光頭運動」)
23、損毀自己的財物(如美國革命前的茶)
24、象征性的燈光(如火炬、燈籠或蠟燭)
25、展現人物肖像
26、塗抹油漆(如八九年天安門城樓肖像被塗上各色油漆)
27、新的標志和名稱(如用來誤導占領軍)
28、象征性的聲音(如鐘聲、響笛、齊按喇叭、敲打鐵盆、尖叫)
29、象征性的收回所有權(如在占用的土地上撒種、栽植樹苗、耕作或營造建築物)
30、粗魯的姿態(如脫下褲子屁股朝向對方)



對個人施壓
31、如影隨形地「跟蹤」官員(對不義的官員造成心理壓力)
32、奚落官員
33、與抗議對象友善交往(如對官員稱兄道弟、與士兵交友勸使他們松懈抗命和透露政府的計劃)
34、守夜(如燭光守夜、糾察隊守夜)



話劇和音樂
35、幽默小品和諷刺劇(幽默的滑稽短劇或胡鬧一通)
36、演出和演奏(音樂和戲劇表演)
37、唱歌(如唱國歌、宗教歌曲或讚美詩,唱反調、唱抗議或諷刺的歌曲)



各種遊行
38、行軍(如甘地發起的「食鹽行軍」走了二十四天)
39、遊行
40、宗教遊行(行列中有宗教性的圖片或符號,唱宗教歌曲,並有顯著的神職人員參與)
41、朝聖(如甘地促印度教與回教和睦)
42、車隊(如摩托車隊、自行車遊行,通常車隊慢速行駛,車上掛招牌或旗幟,車輛也可以和步行的人混合編隊行進)



尊崇死者
43、政治悼念(如穿白衣哀悼,或佩黑色領帶、臂圈、面紗、緞帶,或在上裝上釘上一小方黑或白手帕)
44、挖苦性葬禮(如反核出殯;持火把、黑旗遊行到大使館)
45、示威性葬禮(徒步行進的追思儀式及葬禮,如六九年布拉格50萬人悼念Palach的出殯行列和八九年10萬大學生遊行至天安門悼念胡耀邦)
46、安葬地祭典(如掃墓、到紀念碑獻花、網上靈堂獻花獻詩)



公共集會
47、抗議或支持的集會(若集會非法則和平違法,如八九年10萬大學生占據天安門廣場)
48、抗議聚會(如南非黑人推動「藐法運動」抗議種族隔離政策)
49、偽裝下的抗議集會(如運動會、文藝娛樂、宗教或社交聚會)
50、宣講會(輪番演說、講解,引導聽眾討論)



撤回和脫離關系
51、退場(個人或集體離場退席以示反對和抗議)
52、沈默(如列隊通過,一言不發;一小時「靜默時間」;在中央廣場表達「沈默的支持」,可單人或雙人繞行)
53、拒棄榮譽(如拒絕獎項、拋棄獎章或焚毀獎狀)
54、背身相對(轉身背向抗爭對象或其代表,加強沈默的力度)



二、非暴力不合作的方法



2A、社會不合作
55、社會抵制(如編制破壞罷工者名單、士兵進店鋪時馬上離開)
56、有選擇的社會抵制(拒絕出售商品、拒絕接納參與破壞或鎮壓運動的人)
57、拒絕和好戰男人做愛(源於希臘戲劇「賴絲脫娜塔」)
58、開除教籍逐出教會
59、停聖事(教會對某個教區的宗教處份)
對社會活動、風俗和公共機關的不合作
60、中止社交和體育活動
61、抵制社交活動(集體拒絕參加宴會、音樂會、招待會、劇場和電影院)
62、罷課(停課、只上某些課、課堂上拒絕聽課+罷考、罷教)
63、違抗社會習俗成規(言行、舉止和服飾上違抗工廠、教會、社交組織、公司與非政府機構的規定和習俗)
64、退出社會機構(退黨、退團、退隊、退出教會等)
退出社會系統
65、留在家里(如哀悼烈士,通常一兩天)
66、個人全盤不合作(囚犯除了呼吸外,拒絕做任何事)
67、勞工出走(抗議或逃避險惡生存環境,集體離開農場或廠礦)
68、進入避難所(如大使館、寺廟、教堂)
69、集體失蹤(如村民埋藏糧食帶著牲口器具避入山中)
70、抗議式的外移(用腳投票,如東德人跑到匈牙利、捷克等國的西德大使館以遷徙到西德)



2B1、經濟不合作:經濟抵制
消費者的行動
71、消費者抵制(拒絕購買某些貨品或服務)
72、不使用被抵制的商品(加強對被抵制的廠商的社會壓力)
73、節儉策略(如為抵抗印花法案,1764年美國居民簡化喪禮、之後更停止賽馬等昂貴娛樂,以打擊英國殖民政府的稅收)
74、抗租(拒繳不公正的租金,個人或集體皆可)
75、拒絕承租(如拒絕承租原來因抗租而被收回的土地)
76、全國性的消費者抵制(如抵制日貨)
77、國際性的消費者抵制(如抵制中國監獄強迫犯人生產的產品)
勞工和廠家的行動
78、勞工抵制(如拒絕裝置由雇用童工的木材廠生產的裝飾木料)
79、廠家抵制(拒絕出售或發送其產品)
中介人的行動
80、供應商和經手人抵制(如拒絕運送紙張到報社印刷廠,印刷工人拒絕把紙張裝上機器,拒絕和他們有生意來往)
業主和經理的行動
81、商人抵制(拒絕買賣某些物品)
82、拒絕出租或出售財產
83、閉廠(雇主鎖門停產關閉部份工廠)
84、拒絕行業協助(業主可拒絕對同行提供經濟或技術協助)
85、商人罷市(同時停止營業,使某一城市或地區經濟癱瘓)
金融資源擁有者的行動
86、擠兌銀行存款(同時提款足以對政府或銀行業造成巨大壓力)
87、拒絕交費(拒繳學雜費、會費、使用費或分攤金等)
88、拒絕還債或付利息(如不承認政府借的外債,以後拒絕償還)
89、斷絕專款或貸款(切斷對方的資金來源、撤銷投資等)
90、罷稅(拒絕繳納稅費)
91、拒用政府貨幣(呼籲人民拒絕使用鈔票,改用金銀交易,以促使政府財政癱瘓)
政府的行動
92、國內禁運(政府發起的國內禁市)
93、貿易商黑名單(如將買賣別國囚徒產品的貿易商列入黑名單)
94、國際禁售
95、國際禁購
96、國際貿易禁運



2B2、經濟不合作:罷工
象征性罷工
97、抗議性罷工(也叫標志性罷工或示威性罷工,五分鐘、一小時、一天或一周皆可)
98、閃電罷工(事先沒有安排的短暫罷工,多為「出氣」性質)
農業罷工
99、農民罷工
100、農場工人罷工
特殊群體罷工
101、拒絕強制勞動
102、囚徒罷工
103、工匠罷工(如所有木匠或裁縫同時罷工)
104、專業人士罷工(如公務員、教師、銀行經理、律師等)
普通的工業罷工
105、公司罷工(單一廠行的罷工)
106、產業罷工(某一地域內某項產業的罷工)
107、同情性罷工(支持性的、不是為自己切身利益的罷工)
有節制的罷工
108、精準罷工(部分工種罷工導致全廠或全地區停頓,「沒參加罷工」的工人則還能領失業金,逐漸增加罷工種類以施壓)
109、碰撞罷工(各廠工人輪流罷工,一次只罷工一個廠,使該廠同時受到工會和同行工廠的壓力)
110、消極怠工(「磨洋工」)
111、照章行事(一絲不茍的遵照明文規定工作,表面上工作盡善盡美,其實等於是怠工)
112、請病假(當法規或合同禁止罷工時可用)
113、辭職罷工(當法規或合同禁止罷工時)
114、局部罷工(拒絕部份職務或拒絕加班或某些日子上班)
115、選擇性罷工(拒絕從事某類工作,通常是基於政治理由)
跨行業罷工
116、綜合性罷工(罷工總人數不超過該地區半數)
117、總罷工(某一地區普遍停工)
罷工與經濟關閉相結合
118、歇市(聯合休業停工,象征性的抗議,通常不超過一天)
119、經濟停頓(罷工+經濟抵制:工人罷工,經理人員、工商業主同時停止經濟活動,造成經濟癱瘓)



2C、政治不合作
拒斥權威
120、保留或撤回效忠(拒絕承認某級政權的合法性)
121、拒絕公開支持(如著名作家一齊沈默不發表作品)
122、號召抵抗的文字和演講
公民不與政府合作
123、抵制立法機構(如少數民族代表拒絕參加人大)
124、抵制選舉(如呼籲選民罷選)
125、抵制政府的雇用和職位(如教授集體辭職抗議校長被政府解除職務)
126、抵制政府部門及機構(如倡導律師、檢察官及訴訟人抵制法庭,鼓勵經由民間仲裁人解決民事糾紛)
127、退學(退出公立學校,促進民間學校)
128、抵制政府支持的機構(如官方學聯、作協、記協)
129、拒絕協助執法人員(如拒絕提供受通緝人士的消息給警方)
130、去除職別標志(如塗掉街道名牌及主要機關的標牌)
131、拒絕接納到任官員
132、拒絕解散既存機構
公民抗命
133、推拖(盡量拖延時間,最後才勉強應付從命,如繳稅)
134、當面服從背地抗命(如頂頭上司不在就不工作、士兵一走就不守法)
135、普遍違規(大家不張聲色地忽視法令,如偷聽「敵台」)
136、陽奉陰違(加上偽裝以利抗爭,如改換被查封的報刊和網站名稱而內容依舊)
137、拒絕散會(拒絕官方停止聚會的命令)
138、就地坐下(如與警察對峙時)
139、拒絕應征和遣送(拒絕登記兵役勞役、拒絕報到以躲避遣送集中營;拒絕搬遷,如漢源庫區的民眾)
140、逃亡和用假身份(大規模鎮壓、逮捕、監禁或殘殺時)
141、公民抗惡法(如食鹽法、限制自由的遊行示威法)
公務人員的行動
142、選擇性地拒絕執行或協助公務(個人或集體公然拒絕執行上級指派的公務)
143、阻塞命令及信息管道(不動聲色地阻止命令的下達或擱置下級呈送的報告)
144、推拖阻礙(表面服從但實際上卻拖延或妨礙政令的推行,如納粹德國的科學家拖延原子彈研制)
145、全面行政不合作
146、司法人員不合作
147、執法人員故意執行不力和選擇性的不合作
148、嘩變(非暴力抗爭運動發展到末期軍隊抗命)
國內政府的行動
149、半合法的規避和拖延(假借其它法律條文或使用不同的準則執法,以逃避或延誤他們的法定責任)
150、下級政府單位不合作(順應民意,不與中央政府合作)
國際性的政府行動
151、外交和其他代表的變動(如召回或撤換駐外代表,或關閉某些機構)
152、延緩或取消外交事項
153、不予外交承認
154、斷絕外交關系
155、退出國際組織
156、拒絕成為國際機構的成員
157、開除國際組織會籍



三、非暴力幹預的方法



心理幹預
158、裸露於自然(讓自己身體忍受日曬、天寒、風吹雨打)
159、絕食(絕食期限可預先訂立,或不訂期限)
a)道德壓力絕食
b)抗議性絕食
c)甘地不合作主義絕食
160、反審判(在庭上宣揚其理念,反控統治集團)
161、非暴力騷擾(如影隨形的跟蹤、辱罵、登報或貼海報指控)



物質幹預
162、靜坐(進入建築或業務場所占據所有座位或門前席地而坐)
163、靜站(如堅持站在辦公室外)
164、強行搭車(自由搭車,打破黑白分座)
165、強行涉水(沙灘或遊泳池,打破黑人禁用的規定)
166、肆意溜達(進進出出或四處遊蕩以達到騷擾的目的,也減少被捕的可能性)
167、強行祈禱(黑人強行進入宗教場所以求平等參與宗教儀式)
168、非暴力進襲(如印度群眾列隊前往鹽庫要求英軍撤守)
169、非暴力空襲(模型飛機、汽球等空投傳單、食品或禮物)
170、非暴力入侵(群眾大規模公然進入禁區)
171、非暴力挺身介入(挺身站在對方人員或車輛行進的道路中央,如八九年王維林擋坦克)
172、非暴力阻擋(如群眾圍住前來鎮壓的軍車)
173、非暴力占領(拒絕離開、繼續辦公或開會)



社會幹預
174、建立新的社交模式(故意和黑人來往、通婚)
175、使設施超載(導致整個機構無法運作或癱瘓:使住院人數增加、「聯合到校上課」)
176、浪費對方辦公人員的時間(3分鐘的事,故意耗費30分鐘)
177、強行發言幹擾(聚會中發表言論不管內容是否合時切地)
178、遊擊劇場(突然闖入,做一段帶有政治意味的表演)
179、建立取代性或對立的社會機構(獨立工會取代官方工會,八九年北京:學生會自治會取代官方學生會)
180、建立取代性的傳播系統(違法出版機構、電台電視,如蘇聯五六十年代的Samizdat[自發性地下出版物],七八十年代也在東歐流行,中國八○年前後的「民刊」也屬此類;台灣八十年代的民主電視台;中國最近出現的鄉村短程電視台)



經濟幹預
181、倒罷工(延長工作時間或賣力增產,以加強勞資談判時的籌碼,或凸顯失業問題的嚴重,或表達與廠方團結一致對外:如失業工人自建公路、1968年捷克「杜皆克的星期天」)
182、留守罷工(罷工者停止工作後,繼續留在工作場所)
183、非暴力占用土地(如農民占用地主土地)
184、反抗封鎖禁運(如1947年柏林空運)
185、政治性的冒牌(如印制散播對方的鈔票或有價證券)
186、壟斷性收購(買盡世界市場上戰略性物資使敵方失掉供應)
187、沒收財產(如凍結敵國在己國銀行的戶頭,停止付給貨款、利息、股息,廢止敵國人民專利和權益)
188、傾銷(低價銷售對方賴以賺取外匯的物品,有時足以嚴重打擊敵國經濟)
189、選擇性的專顧(如使用國貨、購買工會工人制造的產品)
190、設立替代性的市場(黑市)
191、建立替代性的交通系統(如黑人出租車司機提供低價服務幫助抵制當局的公共汽車系統)
192、成立替代性的經濟機構(如美國農協提供產銷服務給棉農使其免於白人棉商的剝削)



政治幹預
193、使行政系統超載(大量對政府機構反覆詢問、建議、抗議,或於文書往來之間附加大量相幹或不相幹的數據)
194、暴露特務身份(公布秘密警察或奸細的姓名、照片、生平等資料,足以增加他們活動的困難)
195、設法入獄(故意違法以達到入獄的目的,表示不怕被捕,要求釋放獄中囚犯,增加法庭處理案件,或引起公眾注意)
196、和平違抗「中性」法令(非暴力抗爭後期,在不害人的原則下違抗或罔顧所有的法令使執政者無法推行政務早日瓦解)
197、繼續執行法定公務(一個政府被敵國占領或遭遇政變時)
198、雙重主權和平行政府(成立新政府、流亡政府)



附錄



業主維權指南
溝通的群體
一、 業主,他們都是你的鄰居,支持你的人肯定有,反對你的人有時比支持你的人還多;當別人說你不好時要學會控制情緒,如果你決定了做下去就不要在意。
二、 開發商,他們是一個專業化的組織,不僅能夠建造房屋,而且能夠平息矛盾,他們與政府有著千絲萬縷的關系,他們有錢有勢,雖然有時缺少道德與正義,但是在一個講究力量的社會里,你的專業知識顯然不夠,需要不斷的學習,才能發揮你們的組織優勢。
三、 房管局:你要知道政府的身份是很獨特的,與房管局打交道時你不知道它是誰,不知道誰是真正負責的人,不知道他們是怎麽想的,但是你還要與他們接觸,把自己的想法告訴他們,爭取他們的支持;不要擔心他們會傷害你,你是納稅人,你是選民,雖然你和鄰居們的錢不夠多,但是你們的選票要比對手多;不僅要學會使用手中的鈔票,更要學會使用手中的選票。
四、 人大代表,案件要想取得滿意的結果就需要人大代表的支持,給鄰居每個人分配一項任務,就是找人大代表,並且讓他們在你寫的文件上簽字,這就意味著政府的有關機構必須以某種姿態來回覆,這種回覆有時可以做為法庭上的有利證據。
五、 律師,在與你們的接觸過程中,律師有時會陷於矛盾之中,為了代理案件就要展示自己的風采,他如果將案件的全部解決方法都說出來,可能你們就不請他了,如果不說呢你們可能不信任他,所以最好想出一個辦法來解決這些矛盾,具體的方法我也在探索之中。
幾個原理
一、 散沙原理:一般情況下,我們認為應當是人多力量大,但實際上我認為在業主維權中,如果沒有一個有效的組織,人越多力量越弱。為什麽呢?有兩個原因,一是不參與任何行動的人照樣可以從中受益,所謂搭便車極方便;二是參與行動的人特別是發起人,其參與成本高風險大,隨著時間的推移他們認為自己的投入與產出不成正比;因此此事你開始就準備好,你說上周六有三百多戶業主簽字,但這只能表示一種願意,如果你讓每戶集資五百元,我想可能有一大半的業主會走了。
二、 利益原理:最核心的問題就是解決利益問題,讓大家算一算維權活動的投入產出比,如果勝利了能夠得到多少回報,看他們為了這些回報願意支付多少費用,能折現的就折現,以算帳的形式來提醒你的鄰居,這要比宣傳權利、法律等抽象的概念有效的多。
三、 公司原理:我後面告訴你的組織原則與公司類似,實際上是需要按照公司的結構模式來組織你們的業主小組,你的對手是一家企業,它有健全的分配模式與管理體系,你如果想與其持續的進行對抗,當然也要建立自己的公司,只不過這個公司不叫公司,而叫小組罷了,不要以為這個要求太荷刻,這是你們維權的最低要求,最好的反坦克武器是坦克,與你的對手最可以持續下去就是公司化運行的維權組織。
四、 拖延原理:很多業委會總是有頭無尾,開始轟轟烈烈,不幾天就銷聲匿跡;開發商也深刻體會了這些特點,所以凡是業主的集體行動,他們都以拖為主打方法;拖有幾個好處:一、可以表示出自己的姿態,不是不解決,而是問題太多,可以給大家一個希望與幻想;二、可以盡可能把訴訟時效拖過,只要超過兩年,所有的事情都沒有辦法了,法院會駁回業主的訴訟請求;三、可以增加業主的組織成本,讓大家把精力耗費在無窮的組織事務中:開會、選舉、投票、不信任、貪污;四、可以進行分化打擊,積極的先給塊糖然後再打一棒。此時你要學會利用對手的拖延,把對自己的不利因素轉換為有利因素。
面對開發商的威逼利誘,百分之九十九的人是無法堅持下去的,特別是那些發起人或者說是維權領袖,一方面是因為這些人承擔了巨大的付出與風險,另外一方面也是由於部分發起人還沒有相應的才能。你應當具備什麽樣的能力與知識呢,大概如下:
需要的付出有哪些
一、 時間:如果你要從事業主維權工作,那麽將占用自己大量的時間,而且這個過程相當漫長;有的小區開始有十多人參與,但是後來人越來越少,最後可能只有你一個人了,不知你能否堅持下來。
二、 金錢:你為面積的測量需要去找政府、找開發商、找測量公司,還要發動業主,為了讓大家知道你們做的事情,需要印小傳單、支付手機費、支付電話費、支付交通費和上網費,這些都需要錢,一個月可少則三五百元,多則一兩千元,可能以後會通過集資來報銷,但是開始卻沒有人給你墊付,所以你要想辦法;現在維權也不是普通收入者可以做的了,因為他的成本太高。
三、 精力:你要為這些事情要操心費力,你要想、要設計、要規劃、要四處奔波,還要找人協商、聯絡、開會,你要讓大家學會理智的投票、選舉與表決,這些事情可能讓你一夜不眠,如果你想減肥,這是最好的方法。
三十六個步驟
一、發起人會議:可由三名或者數名業主召開發起人會議;
二、征求意見:召開部分業主參加的發起人擴大會議,就維權事宜征求意見;
三、一次集資:部分業主集資,在6000元左右,以便於與律師進行初步溝通;
四、律師咨詢:發起人與律師召開顧問會議,就維權的基本方法與過程進行溝通;
五、一次擴編:將初始人數擴充到30人左右,以保證首次會議的合法性與代表性;
六、法律培訓:律師向部分業主進行法律培訓,重點介紹合同法、違約責任和集體行動;
七、二次集資:法律培訓之後有可能繼續進行維權的業主可以組織起來,立即在現場進行第二次集資;
八、維權協議:發起人在律師幫助下起草維權協議草案,以備討論;
九、二次擴編:為使參加者的數量盡可能達到經濟水平,進行第二次擴編;
十、維權會議:發起人在律師協助下準備召開維權會議;
十一、簽署協議:部分業主召開維權會議,簽署維權協議承諾書;
十二、三次集資:簽署協議的業主第三次集資,準備下次選舉會議;
十三、三次擴編:可以讓更多的人業主加入進來,進行簽字,或者召開第二次簽署協議
十四、選舉準備:發起人在律師協助下準備選舉會議;
十五、選舉會議:業主根據律師建議,準備並召開第一次選舉會議;
十六、授權委托:業主選舉產生代表後,簽署民事授權委托書,並發放選舉證明;
十七、律師協議:業主代表與律師簽署顧問協議;
十八、小組分式:業主代表小組進行分工,大概分為法律、新聞、證據、設備、娛樂、財務、審計、募捐、選舉、人大、會員、安全、業主委員會、銷售、租賃等若幹小組成立;
十九、分組會議:各分組會議如期召開,確定代表小組總體工作目標及計劃,各分組的工作目標及計劃,並確定議事規則、定期會議制度、商業營銷制度、房屋租賃制度;
二十、收集證據:根據律師建議,整理證據目錄;根據證據目錄,分別開始收集相關證據;
二十一、證據分析:根據證據小組的目標與計劃,在規定期限內召開第一次證據分析會議;
二十二、補充收集:根據第一次證據會議的結果,證據小組補充收集相關證據;
二十三、證據分析:根據證據小組的目標與召開第二次證據分析會議;
二十四、商業營銷:盡可能開發在組織過程的商業資源,以求得最大限度的開發商業資源,保持活動的可持續性;
二十五、新聞發布會:準備並召開第一次新聞發布會;
二十六、人大會議:尋找人大代表,準備並舉辦第一次人大代表與選民見面會;
二十七、人大選舉:如所尋人大代表無法實現業主的訴求,則開始選舉產生人大代表;
二十八、政府談判:與政府有關機構進行協商;
二十九、開發商談判:與開發商進行首次談判;
三十、訴訟分析:準備並召開第一次訴訟策略分析會議,大家簽署訴訟方案協議,以保持訴訟程序的穩定性;
三十一、財務報告:就前期的準備過程的財務情況向業主進行匯報;
三十二、第四集資:訴訟業主選擇策略並重新集資,有問題的業主應當在此時選舉退出或者加入;
三十三、訴訟說明會:根據上次訴訟會議的決定,訴訟費用、起訴書、證據目錄、訴訟方案、質證意見等主要法律文書準備好後,召開最後一次訴訟說明會,原告簽署起訴書,支付訴訟費用;
三十四、啟動訴訟:啟動第一次訴訟程序;在訴訟程序啟動後,不斷啟動其他程序,包括商業營銷、業主委員會、房屋租賃、娛樂與健康活動,保持業主的輕松心理;同時與人大代表、政府、開發商繼續進行各種有效的協作與談判,以求得利益的最大化;
三十五、訴訟控制:在訴訟過程中,對訴訟各環境進行最大限度的精確控制,以提高案件質量,減少內部爭議,強化心理承受能力,解決各種內部分化活動;
三十六、判決總結:第一次判決後,對訴訟內容進行總結,確定是否上訴,或者重新選擇律師。重新集結力量,包括集資或重新選舉,以提起進行上訴程序。(摘自秦兵律師寶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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